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聚焦 > 热点实务 > 正文

成立不足12个月的一般纳税人,能否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日期:2020-06-04

     问:2019年10月成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受此次疫情影响,订单大幅减少,2020年1月到5月销售额仅为70万元。公司2020年6月想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经营期不满12个月,能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销售额150万元)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所属期应税销售额合计220万元(=150+70),按照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年应税销售额为330万元(=220/8*12),符合转登记条件,可以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