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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汇算近尾声,这些风险需关注!

日期:2020-06-10

       个税年度汇算已接近尾声,但近期有人分享了自己退税的心得:自己随意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竟然真的收到了退税款。像这种虚假申报信息或申报信息不实行为,将面临怎么样的后果?

  提醒1:按征管法处罚的风险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提醒2: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并实施联合惩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1)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3)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4)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5)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第十二条明确专项附加扣除后续管理相关规定。如:纳税人应当对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交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表及相关备查资料,应当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报送的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资料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五年内留存备查。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纳税人存在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及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五年内再次发现的,视情形记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提出:

  二、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

  (1)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

  (2)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

  (3)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

  三、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一)对个人所得税守信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和机会。

  (二)对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也就是说,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将纳入个人信用管理。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提供虚假资料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不配合税务检查、虚假承诺等行为,都会对个人信用产生影响。

  提醒3:暂停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除承担上述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外,还可能对您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造成一定影响。

  《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第三条,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居民个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提醒4:扣缴义务人、受托人协助虚假申报风险

  受托人协助纳税人虚假申报、骗取退税或者实施其他与汇算清缴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纳入纳税信用管理。

  小结:每个人的汇算申报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等税收优惠时,大家一定要按照官方指引,如实申报收入、扣除等,虚假申报面临偷税的处罚,不要以为虚填数字就能获得退税而沾沾自喜,法律责任终将面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