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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收到总机构的拨付资金,是否需要交纳印花税?

日期:2020-06-11

     问:分支机构成立初期收到总机构的拨付资金,该笔资金是否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答:《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分支机构属于总机构的下设机构,其资金来源属于总机构的内部往来款,不属于股东的投资,其资金来源在会计处理上应该列支往来款而不是“实收资本”,也不存在“资本公积”。因此,分支机构无需申报缴纳“记载资金账簿”税目的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