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养老保险可以追补扣除吗?
日期:2020-06-11
问:某企业在2020年度确认年金制度,并在2020年度一次性补缴2014—2019各年度企业年金。企业进行会计处理后是否可以作为以前年度应扣未扣事项,按5年确认追补期限?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由于以前年度没有年金制度,无法作会计处理,现补缴以前年度年金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后,可以作为以前年度应扣未扣事项,按照15号公告规定,追补至年金对应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