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延期付款利息如何开票?
日期:2020-06-17
问:企业销售100万元钢材,后因对方资金紧张无法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经双方协商延期半年支付。现收到购货款本息110万元,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 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根据上述规定,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范畴,属于增值税销售额的组成部分,开具发票时应与货物、劳务或服务的商品编码选择保持一致。实务中,为了保证票面货物数量单价与合同和实物管理相一致,建议将发票开成两行,第一行据实开具,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等与合同约定及材料验收单据保持一致;第二行选择货物的税收分类编码和税率,品名自定义为延期付款利息,示例:“*货物或服务的商品编码*延期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