赊销购买设备,不超过500万部分是否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日期:2020-06-24
问:公司2020年3月与设备厂家签一台设备合同800万元。合同约定:2020年7月价值500万元的主体部分到货,公司收到货物及发票后付款500万元,其它部分及调试预计2021年初完成。2020年公司可以享受500万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解读中明确“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计算方法保持一致,具体为: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根据上述规定,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固定资产购进时点,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贵单位虽然分期取得的发票及收到的主体设备不超过500万元,但购买的设备单位价值已超过500万元,因此,不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可以适用加速折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