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致高新资格取消,税款无限期追缴
日期:2020-06-30
企业虚开发票偷逃增值税被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获,结果不但因虚开发票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而且导致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被取消。更可悲的是,以前期间享受的高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也被一一追缴,到底是怎么回事?
【案件起因】
2018年6月,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经对T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2015年9月及10月开票量激增。追查之后,证实企业虚开高新技术服务费发票1000万元,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稽查局对该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追缴该公司2015年9月及10月的增值税及滞纳金,并决定对T公司处以偷逃税数额一倍罚款,对该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罚款。T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处理决定及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事情并未结束.......
【案件稽查】
稽查人员发现,2016年10月,T公司已申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即T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2018年已经享受了两年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T公司。T公司存在虚开技术服务费发票、虚报了高新技术收入,剩余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已低于60%,不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条件,因此,提请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联合做出作出取消该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告,取消了T公司2016年-2018年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随即该市国家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六条规定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事由:因T公司被取消2016年-2018年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款。
【案件分析】
政策一:《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政策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政策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六条规定,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分析上述规定,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2016年1月1日执行后,虽然删除了虚开发票偷逃税款可以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规定,但T公司2015年虚开技术服务费发票、虚报了高新技术收入1000万元,扣除这部分收入后,剩余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已低于60%,认定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条件,按规定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还是合理的。
政策四:《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分析上述规定,税款追征期分三种情形:(1)税务机关责任,三年追征期;(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三年追征期(累计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五年追征期);(3)偷税、抗税、骗税的,无限期追征。
T公司不存在纳税人不是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少缴税款,也不存在计算错误等失误。但在虚开发票的同时,涉嫌故意虚构认定条件,享受优惠政策,偷逃税款的问题,因此,税款无限期追缴,且应加收滞纳金。
【案件处理】
案例中,因涉嫌虚开发票最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法院最终判定T公司已补缴的2016年-2018年度因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税款及滞纳金共计4057982.14元,其中企业税收优惠税款为3060782.68元,滞纳金为997199.46元。
【案例启示】
享受优惠政策,要严格把握优惠条件,以及对优惠有影响的各方面的因素。否则,可能一个涉税事项牵连多期纳税问题,尤其牵连优惠条件的,在自行享受,事后追查的征管模式下,很可能会导致追缴优惠税款,并带出大额的滞纳金。纳税人一定要谨慎。
【案件起因】
2018年6月,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经对T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2015年9月及10月开票量激增。追查之后,证实企业虚开高新技术服务费发票1000万元,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稽查局对该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追缴该公司2015年9月及10月的增值税及滞纳金,并决定对T公司处以偷逃税数额一倍罚款,对该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罚款。T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处理决定及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事情并未结束.......
【案件稽查】
稽查人员发现,2016年10月,T公司已申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即T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2018年已经享受了两年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T公司。T公司存在虚开技术服务费发票、虚报了高新技术收入,剩余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已低于60%,不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条件,因此,提请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联合做出作出取消该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告,取消了T公司2016年-2018年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随即该市国家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六条规定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事由:因T公司被取消2016年-2018年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款。
【案件分析】
政策一:《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政策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政策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六条规定,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分析上述规定,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2016年1月1日执行后,虽然删除了虚开发票偷逃税款可以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规定,但T公司2015年虚开技术服务费发票、虚报了高新技术收入1000万元,扣除这部分收入后,剩余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已低于60%,认定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条件,按规定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还是合理的。
政策四:《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分析上述规定,税款追征期分三种情形:(1)税务机关责任,三年追征期;(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三年追征期(累计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五年追征期);(3)偷税、抗税、骗税的,无限期追征。
T公司不存在纳税人不是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少缴税款,也不存在计算错误等失误。但在虚开发票的同时,涉嫌故意虚构认定条件,享受优惠政策,偷逃税款的问题,因此,税款无限期追缴,且应加收滞纳金。
【案件处理】
案例中,因涉嫌虚开发票最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法院最终判定T公司已补缴的2016年-2018年度因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税款及滞纳金共计4057982.14元,其中企业税收优惠税款为3060782.68元,滞纳金为997199.46元。
【案例启示】
享受优惠政策,要严格把握优惠条件,以及对优惠有影响的各方面的因素。否则,可能一个涉税事项牵连多期纳税问题,尤其牵连优惠条件的,在自行享受,事后追查的征管模式下,很可能会导致追缴优惠税款,并带出大额的滞纳金。纳税人一定要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