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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阴阳合同”稽查风险

日期:2020-07-07

       风险点一:房产交易“阴阳合同”

  [风险操作]

  房地产中介公司为了招揽生意,通过伪造房屋买卖合同、做低房价的方式,帮客户进行虚假申报少缴纳税款。如赵某委托A房地产中介公司帮其将一处别墅以2300万元的价格出售并代办缴税事宜,而A公司工作人员持委托书、成交价为700万元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等虚假材料进行纳税申报。

  [稽查视点]

  通过房屋承受人申报房屋交易契税款时,申报表载明的房屋地址、建筑面积、合同成交价格等信息,发现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远低于市场同类房屋评估值。

  [风险分析]

  1、合同无效风险

  (1)因为规避税收监管、骗取贷款等都是违法行为,一般会导致相关合同条款无效或者合同整体无效。如果买家付完房款,已经过户的房子有可能被撤销。

  (2)如果为了虚假申报而签订价格明显偏低的假合同且无法分清真假合同的有效性,若买家坚持按假合同约定的房款支付,对于卖家来说会存在较大的风险。

  (3)当股权转让损害到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时,会因其他股东向法院申请撤销而导致“阴阳合同”真相大白。

  (4)阴阳合同偏低的成交价格将纳税风险向下游转移,买方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资产或股权时,转让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买家以假合同价款为成本价,则会面临卖出价与买入价之间差额较大,承担更多税费的风险;若买方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主张将假合同归于无效,“阴阳合同”必被揭穿,卖家便面临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

  2、税收罚款风险

  根据《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为纳税人非法提供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如果合同双方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税收监管的,一旦被发现,税务机关会追缴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

  3、刑事责任风险

  根据《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因此,如果合同双方因为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缴纳税款的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将会产生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4、社会信用风险

  因为签订“阴阳合同”被查出逃税行为、骗取贷款行为的,会被记入征信体系,留下信用污点。

  [规范意见]

  1、聘用专业财税机构或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职能部门(或岗位),梳理涉税事务,收集信息、研究商业模式,在此基础上进行税务筹划,并对涉税的执行进行全面监控。

  2、重视交易合同的设计,无论是关联交易还是非关联交易,均应当参照类似交易的市场交易规律,尤其在条款设计方面,更应当尽可能细致,实现公允。

  3、重视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以便应对税务机关的质疑和调查。

  风险点二:个人股权平价转让“阴阳合同”

  [风险操作]

  为了逃避缴纳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自然人股东签订平价转让合同已经司空见惯。如A和B是甲公司两个自然人股东,A将其持有甲公司的股权转让给B,A的投资成本10万,转让价110万。A和B为了所谓的“避税”,双方达成高度一致,合同约定股权转让价为10万元,另外的100万由B以其他方式支付给A。

  [稽查视点]

  税局在资本交易涉税事项专项检查时,如发现公司股东发生变更,会调取公司会计报表,通过会计报表披露的资产总额和净资产金额,评估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否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是否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以核实企业转让行为是否存在逃税可能,是否需要对转让价格进行核定。

  [风险分析]

  1、个人所得税风险

  自然人股权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税目“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税率20%。自然人股权转让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财产转让所得课税对象。转股过程中税务机关尤为关注: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即低于对应净资产股权份额或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同行业等的平价、折价、低价转股行为。

  因此,股权转让方可能因提供虚假计税依据存在被税务机关确定偷税,补缴个人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罚款的风险,受让方则可能被税务机关处应扣未扣税款处以0.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风险。倘若转股价明显偏低又无正常理由,那么税务机关将会采用核定的方法来征收个人所得税。

  2、印花税风险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股权交易双方应就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所涉转让金额,按印花税目“产权转移书据”来纳税,适用税率万分之五。如果计税依据虚假,存在补缴印花税并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3、其他风险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因此,交易双方发生纠纷,受让方以转让方获得不当利得为由退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规范意见]

  1、举证资料要备齐。个人实际情况确实发生了平价、折价以及低于对应净资产份额等的转股行为时,需要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举证说明平价、折价、低价转股的依据和理由。如:父子、母子之间的平价、折价转让,提供相应户籍证明(户口本)即应视为有正当理由的低价转让;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提供相应有效文件,证明低价转股合理性;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2、尽可能利用税收优惠节税。如: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签订的转让价格只要符合条件,便可以免征增值税以及附加税费(如果一次转让超过免税标准,可以分次转让或分次签订转让合同);印花税也可减半征收;转让前先分红,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的,股息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合理利用优惠政策筹划,依然可以节税,不一定非要签订平价转让合同。

  3、恰当运用“核定”法。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但是,对于核定方法,总局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把权限给了各地税务机关,从实践来看,比如,陕西省税务机关会结合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以核定原值,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

  小结:为规避税费签“阴阳合同”的情况并不少见,但“阴阳合同”对买卖双方都是把双刃剑,隐藏着很多的风险,一旦东窗事发,可谓得不偿失,除了经济损失还有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