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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手机隐藏涉税风险的六种操作

日期:2020-07-11

      科技发展到今天,不得不说手机给大家的工作和生活的确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但是手机在工作中的财税问题以及存在的风险,大家一定要重视。

  情形一:公司买手机,发票和手机卡均为股东的名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分析:《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财税[2003]158号规定,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风险提示:

  1、公司取得的发票抬头为个人名字的手机发票,若不能证明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该手机计提的折旧或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均不能税前扣除。但并不是说股东抬头的发票都不能税前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有些情况下,有些必须取得股东个人名字的发票。比如股东出差购买的火车票、汽车票、飞机票、意外保险等,必须是股东个人的名字,股东凭发票实报实销,这种情况下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以企业资金为股东本人购买个人财产的支出,可能被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情形二:公司买手机,发票写公司的名字,手机卡为业务员名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分析:《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风险提示:

  1、按照税法规定,个人名称的话费一般是不允许在企业税前扣除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可能有些税局要求如果可以证明该支出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企业需提供证明该项支出真实、合法的凭证才可税前扣除。

  2、公司买手机,手机卡为业务员个人名字,可能被税局认定为个人取得实物形式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情形三:公司买手机,单价不足5000元,直接列管理费用。

  分析:《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风险提示:会计上,满足固定资产条件的可以作为固定资产来核算。税法上,满足一次性税前扣除条件,可以不再分年度计提折旧。但是企业会计实际做账的依据还是企业会计准则。即会计上要求购进的固定资产仍应该通过“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并按规定的年限计提折旧,税会差异的部分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来调整。

  情形四:公司买手机用于员工发福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析:财税[2016]36规定,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风险提示:

  1、购买手机用于集体福利,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2、用手机当作福利发放职工,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情形五:购买手机,用于随机当做礼品送给客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析:财税[2016]36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风险提示:

  1、购买手机用于交际应酬,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2、购买的手机用于随机当做礼品送给客户,应当按照偶然所得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情形六:公司年会抽奖,奖品为手机,外单位的人或员工抽奖得到手机。

      情形六:公司年会抽奖,奖品为手机,外单位的人或员工抽奖得到手机。

  分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风险提示:

  1、向本单位员工发放奖品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并入取得奖品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发放奖品,则应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的,按该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的,按该商品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3、外购商品作为奖品,用于职工福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领用时已经抵扣进项税的,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将自产的商品作为奖品,用于职工个人福利或无偿赠送给客户的,增值税视同销售,所涉及的购进商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作为奖品奖励给员工或赠送给客户,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视同销售。如果奖品是外购的,可以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收入,如果奖品是自制的,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