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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其他税费税政精要

日期:2020-07-15

      由于房地产开发行业业务特殊性,其他税费的缴纳与一般企业有所不同。本文做一个简单归纳。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要点

  1、房地产企业支付购房人违约金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规定,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中“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不再继续有效,即不需要再扣缴个人所得税。

  2、低价向员工销售住房

  政策:财税[2007]13号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差价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3、售楼部送礼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4、个人所得税优惠

  政策一:财税[2013]101号规定,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三: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四: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业按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上年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五: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按国家规定,为在本单位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付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政策六:财税[2017]39号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政策七: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要点

  政策一:《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价计征的税率1.2%;从租计征的税率12%。按年计算,分期预缴。

  政策二:国税发[2003]89号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

  政策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在不动产所在地缴纳。占用耕地的,缴纳耕地占用税满1年起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四: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按财税[2006]186号执行。

  (三)契税、耕地占用税政策要点

  政策一:《契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企业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之日起10天内缴纳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政策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企业占用耕地建房,应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10天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三:财税[2004]39号规定,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分析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需要按规定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但房地产企业不属于免征耕地占用税、契税的主体,项目内用于建设幼儿园、学校、医院等的用地,不能免征契税、也不能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印花税政策要点

  政策一:《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及购买土地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房屋出租或承租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工程设计签订的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承包签订的承包合同、甲供材料签订的购销合同、银行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会计核算登记的营业账簿;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土地使用权证等,需要缴纳印花税。

  政策二: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五)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政策要点

  房地产企业异地出租开发产品的,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以预缴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按不动产所在地的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在不动产所在地计算缴纳;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机构所在地的税率和征收率计算缴纳。

  (六)残疾人保障金特殊政策要点

  政策: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