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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特殊开发项目税政精要

日期:2020-07-15

       国家对社会保障性住房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本文汇总分析开发经济适用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

  (一)开发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要点

  1、土地增值税。经济适用房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一般都可以享受普通标准住房的优惠。经济适用房一般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如北京、天津等。

  2、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规定进行确定,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3、契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一般都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交契税。

  4、政府规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

  财税[2016]79号规定,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所有权及其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要点

  1、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3]101号规定,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按建筑面积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印花税。财税[2013]101号规定,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按建筑面积比例免征印花税。

  3、契税。财税[2013]101号规定,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减半计征契税。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4、企业所得税。财税[2013]65号规定,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5、契税。财综[2015]57号规定,对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交契税。

  6、政府规费。国发[2013]25号规定,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财综[2015]57号规定,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同时,按规定免收省级出台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开发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政策要点

  1、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规定,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印花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规定,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3、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规定,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