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支付的保证金是否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日期:2020-07-15
问:企业账上有一笔应当支付的保证金已到期,但对方已注销不需要归还,企业是否需要转入收入计算交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收取的保证金,如果属于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外费用,需要按对应应税行为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与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无关,无需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