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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热发票开具10大误区

日期:2020-07-22

      发票作为税务机关“以票管税”的重要手段,是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和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经营活动的原始凭证,是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会计核算的主要凭证,既是买方的支出证明,也是卖方收入证明,同时还是买方维权的合法凭证。今天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开具发票的10大误区,方便大家了解和学习。

  误区1: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一般纳税人才能开具

  正解:自2020年2月1日,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均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可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误区2:开具发票一定要缴税

  正解:以下情形,即使开具发票也无需缴税

  (1)符合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开具普通发票不用缴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开具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因此,如果进项税额大于等于销项税额,无需缴税。

  误区3:发票开具使用系统都需要付费

  正解:纳税人可在柜台免费领取税务UKey后,在公共服务平台中使用税务Ukey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

  误区4:申请发票、领购发票、提高开票限额需要到柜台才能办理

  正解:均可通过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发票网上办理途径: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无纸化办税-纳税人-文书办理-申请事项”模块申请。

  (2)领购发票网上办理途径:直接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 –发票使用-发票领用”模块即可申领发票。

  (3)提高发票开票限额网上办理途径:“电子税务局-无纸化办税-纳税人-文书办理-申请事项”模块办理,发票核定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普通发票)或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

  误区5:发票只有纸质发票

  正解:增值税电子发票和纸质发票一样合法有效。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误区6:发票丢失要登报

  正解:发票丢失已取消登报要求。

  误区7:通过不开发票可以规避风险

  正解: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最高可处1万元罚款。如果通过不开发票来逃避税务监管,进行虚假申报,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一旦被认定为“偷税”,根据征管法规定,将被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误区8:认定非正常户后,恢复税控系统开票功能,需专门申请解除

  正解:对于已经由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和流程解除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恢复其税控系统开票功能,保障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的48号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申报,无需专门申请解除。

  误区9:出现发票用途确认错误的情形不得更正

  正解: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申报抵扣,如果要改用于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后,即可为纳税人调整发票用途。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尚未申报出口退税并帮助纳税人回退发票电子信息后,纳税人可以通过综合服务平台重新确认发票用途。

  误区10: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同于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效

  正解: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以下优点:

  一是文件格式更加规范。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采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ofd格式,做到了格式统一、安全可靠、使用便利。

  二是发票票样更加简洁。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简化了发票票面样式。

  三是签章方式更加先进。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采用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代替原发票监制章,更好适应了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需要。

  需要说明的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附件1格式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税务总局另行公告前,继续有效。

  因此,在税务总局另行公告前,原版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还可以继续使用。

  政策依据:

  税总函[2019]64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发票管理办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