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期间购置设备,可否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日期:2020-07-22
问:2020年6月搬迁期间,企业购置的一套生产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是该资产支出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因此,企业在2020年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生产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