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聚焦 > 热点实务 > 正文

二季度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后,三季度发生退货如何申报?

日期:2020-07-22

     问:公司是一家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二季度预计含税销售收入为101万元,按照复工复产政策规定,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如果二季度销售的货物在三季度发生退货,公司在二、三季度分别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在办理二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100万元[101/(1+1%)=100],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2万元[(100×2%=2)],填写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同时,公司应当将本期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填报时应准确选择减税项目相关代码,准确填写减税项目本期发生额等相关栏次。

  当二季度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货物收入在三季度发生销货退回,对应的销售额应当从三季度销售额中扣减,在办理三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退货对应的销售额和对应按2%计算的减征增值税应纳税额(计为负数),分别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和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并且应当同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