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研发费用的辅助账,是否需要设置填报研发费用明细?
日期:2020-07-30
问:企业2020年发生委托研发,填报委托研发费用的辅助账时,是否需要设置填报研发费用明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附件2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填报说明规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选项:应当按照《企业(委托)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等类似文件选择存在、不存在;关联关系应当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判定;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按照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分别登记在序号1~6对应费用明细中;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按照相关凭证登记在序号7中。
根据上述规定,委托研发费用辅助账设置时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按照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分别登记在序号1~6对应费用明细中;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按照相关凭证登记在序号7中,即不需要填报委托研发费用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