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缴错地方,是否要加收滞纳金?
日期:2020-07-30
问: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款缴错税务机关,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个税并加收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做法是否合理?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时,应对申报的时限、应税项目、适用税率、税款计算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初步审核,发现有误的,应及时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修正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过程中应进行相应的指导,如有错误应及时要求其予以修正。通常来说,税款入库错误应属税务机关责任所致。作为纳税人的自然人股东和扣缴义务人均未占用税款,其已经履行了对于国家的税收债务,虽存在税款入库地点错误的情形,但并不能否定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未占用国家税款的事实。因此,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应再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款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