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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信息不实,企业可否自行修改?

日期:2020-08-06

     问:企业发现员工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是否可以直接修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企业不得擅自修改纳税人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