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如何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价?
日期:2020-08-11
问:新成立的分支机构,是单独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价,还是由总机构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第一条规定,《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1)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3)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新成立的分支机构,如果是独立核算的,无论查账还是核定征收,均可单独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如果是非独立核算的,则由总机构进行纳税信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