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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机构增值税税政精要

日期:2020-08-14

       营改增后,教育培训机构的增值税大多延续了原营业税下的优惠,本文进行分析总结。

  一、学校取得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增值税税政精要

  政策一:《中小学校会计制度》中规定,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是指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用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是指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用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各类财政拨款。

  注: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等);用于教育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主要是指教育附加收入和从土地收益中提取的教育资金两部分。

  政策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规定,财政补助收入是指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政策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分析上述规定,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不属销售服务、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学校取得教育服务收入增值税税政精要

  (一)学历教育服务收入

  政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1.学历教育的范围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范围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免征增值税的教育服务范围

  为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分析上述规定,必须国家承认学历的学校(包括公办学校、民办学校)提供的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博士、职业高中、技工教育服务,且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学费(小学、初中免学费除外)、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学校食堂收入免征增值税。非学历教育,或者超标准收取的学历教育费用,或者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学校食堂伙食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免征增值税。

  注意:根据《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事业收入中核算的内容包括了学费、住宿费、考试报名费、考试考务费、科研收入,以及与教育教学活动直接相关的非学历培训费等。但是计入事业收入的不都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非学历教育服务收入

  1、托儿所、幼儿园教育、保育服务收入

  政策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政策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条件

  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2)免征增值税收入范围

  ①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②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分析上述规定,托儿所、幼儿园不论是公办还是民办,必须是经教育部门批准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且只有取得规定标准范围内的教育费、保育费,方可免征增值税。不具有办园资格,或超过标准收取得教育费、保育费,或取得教育费、保育费之外的费用不免征增值税。

  2、非学历培训服务收入

  政策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政策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不免征增值税。

  政策三:财税[2016]6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分析上述规定,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并进入学校统一账户,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免征增值税;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免征增值税,但可以按3%征收率简易计征增值税。民办学校或培训机构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不免征增值税,但可以按3%征收率简易计征增值税。

  3、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收入

  政策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幼儿园、托儿所在教育费外另外收取的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费用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政策二:财税[2016]6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分析上述规定,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费用不能免征增值税,但可以按3%征收率简易计征增值税。

  4、赞助费、择校费收入

  政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免征增值税。幼儿园、托儿所收取的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分析上述规定,赞助费、择校费等实际上不能免征增值税,也不能按3%征收率简易计征增值税,应按适用税率征税。

  (三)教育辅助服务收入

  政策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政策二:财税[2016]14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分析上述规定,纳税人提供的教育辅助服务不能免征增值税,但可以按3%征收率简易计征增值税。

  三、学校取得科研收入增值税税政精要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作为科研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政府主管部门获得的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属于财政性资金,不征增值税。横向科研经费属于应税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四、学校取得伙食费收入增值税税政精要

  政策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为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管理的学校食堂。

  政策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规定,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5月l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政策三:《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面点等)、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等。食堂: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会化后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

  分析上述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学校后勤社会化专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单位,只要符合教育部令第14号规定,取得伙食费收入,且对象是学历教育的师生的,免征增值税。幼儿园、托儿所的或伙食费没有免税的规定。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食堂也不能免征增值税。学校后勤社会化既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也对社会公众提供就餐服务的单位,也不能免征增值税。

  五、学校取得住宿服务收入增值税税政精要

  政策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为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政策二:财税[2016]82号规定,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分析上述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收取的住宿费属于免税范围,免征增值税。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如果提供住宿的,住宿费不能免征增值税;住宿费不属于非学历教育服务,也不能简易计税,需要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六、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收入增值税税政精要

  政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七、学校图书馆收入增值税税政精要

  政策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分析上述规定,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等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如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和资料借阅),只有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征增值税,进入场馆之后的其他收费依然需要按适用税率纳税。学校的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等,一般不对外开放,也没有门票,如果对外开放,收取临时证件费用(如临时阅览证)、图书借阅费等,应当按适用税率交税。如果图书损坏收取个人的赔偿,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八、实习场所服务收入增值税税政精要

  政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分析上述规定,只有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提供的实习场所,且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从事的上述符合条件的“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方可免征增值税。其他机构或企业提供的实习场所、实操班,校企合作等,取得的“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能免征增值税,但是如果属于非学历教育服务和教育辅助服务的可以简易计税,否则应按适用税率征税。

  九、高校科普基地收入增值税税政精要

  政策一:财税[2018]53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分析上述规定,高等院校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取得的科普活动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学校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收入增值税税政精要

  政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分析上述规定,高校、技工学校提供的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一、学校出租场地、教室收入增值税税政精要

  政策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二: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分析上述规定,不论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将场地或教室出租给其他单位,作为培训、考试、比赛场地等收取的租金,出租广告位、停车收费等,均属于应税收入,应按不动产租赁,根据场地取得时间确定按一般计税办法或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二、学校电教室、澡堂、超市等场所收入增值税税政精要

  学校自营得电教室、澡堂、超市等场所收入,不属于教育服务收入,也不属于教育辅助服务收入,不能免征增值税,也不能简易计税,应按适用税率征税。

  澡堂等对外承包(租赁)经营的,如果承包的只是管理,承包费应按“商务辅助服务”计征增值税;如果是出租场地,应按“不动产租赁经营服务”计征增值税。

  十三、学校医务室收入增值税税政精要

  政策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医疗机构,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政策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服务包括:综合医疗服务、病理学诊断服务、实验室诊断服务、影像学诊断服务、临床诊断服务、临床手术治疗、临床非手术治疗、临床物理治疗、康复治疗、辅助操作、

  分析上述规定,学校的医务室也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其提供的医疗服务只要符合上述登记、服务价格、服务范围的条件,也可免征增值税得。如果超过指导价格或不属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范围的服务,则均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四、学校图书销售收入增值税税政精要

  政策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适用9%的税率。

  政策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销售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政策三: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分析上述规定,学校为一般纳税人的,销售自己编辑出版的新书,按9%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销售使用过的旧书不属于收购旧书再销售的,不能免税,应作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按9%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湖北省免税,其他省减按1%缴纳。

  十五、学校减免学费增值税税政精要

  政策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当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交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不属于经营活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政策二:《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

  分析上述规定,学校为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的,学校不论属于营利性学校还是非营利性学校,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质,都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学校为教职工子女减免学杂费的,不属于经营活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

  十六、学校代收的校车费用增值税税政精要

  学校代有校车公司收取的校车费,如果不赚取差价,由校车公司开票给业主,则属于代收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由学校开票给业主,校车公司发票开给学校的,则属于学校收入,应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七、进口科研设备的增值税税政精要

  政策:《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分析上述规定,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用于其他用途的进口仪器、设备不能免税。

  十八、教育培训行业的增值税抵扣税政精要

  (一)一般计税项目、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共用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政策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一般计税项目、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共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政策二: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分析上述规定,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不论是自有的还是租的,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一般计税与上述项目共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不论是自有的还是租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二)贷款利息、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

  政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贷款利息、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三)既有一般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无法划分进项税额

  政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此公式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四)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

  政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分析上述规定,只有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所对应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加工修理的进项税额、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余的进项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则可以抵扣。

  十九、教育培训行业可享受增值税小微优惠

  政策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部分仍可免征增值税。

  政策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分析上述规定,教育培训单位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不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可以免征增值税。这里的免税销售额10万或30万的标准,包含应税项目收入和免税项目收入(如:学历教育服务收入、幼儿园保教费收入),但不包含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财政拨款)。

  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教育培训机构如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取得前述“一”到“十四”项收入除免税收入外,按3%征收率征税的,湖北省免税,其他省减按1%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