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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机构企业所得税税政精要

日期:2020-08-14

      学校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公立和私立学校企业所得税缴纳有何不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学校所得税缴纳有什么区别?学校、社会培训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本文一一分析。

  一、学校收到财政拨款企业所得税税政精要

  政策一:财税[2004]39号规定,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不交企业所得税。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分析上述规定,公立学校属于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是非营利性的,收到的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不交企业所得税。

  二、学校收到教育服务收入企业所得税税政精要

  政策一:《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二:财税[2018]13号规定,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政策三:财税[2004]39号规定,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分析上述规定,公立学校属于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收取的教育服务收入、教育辅助服务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即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但是公立学校作为事业单位可以申请为非营利组织,并按规定申请免税资格。

  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申请为非营利组织的,取得非营利活动的收入(如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教育辅助一般申请为非经营活动)等则可作为免税收入。

  民办学校未申请免税资格的,则为营利性学校,取得教育服务收入、教育辅助服务收入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学历教育服务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伙食费;非学历教育服务收入包括:学前保育教育费、各类培训费、演讲或讲座费、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费;教育辅助服务收入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费用。

  三、学校取得政府补助、捐赠收入、银行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税政精要

  政策: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分析上述规定,非营利学校取得捐赠收入、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虽然不属于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是依然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非营利性学校取得其他利息收入、营利性学校取得的上述收入均不免税,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科研经费企业所得税税政精要

  政策:京财税[1999]98号规定,事业单位接受外单位委托研制的科研经费收入的划分,视经费来源而定,如来源于财政拨款或科委拨付的科研经费,为非应税收入;如来源于其它企事业单位,且符合“技术性收入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视为非应税收入,其余均为应税收入。

  财政或主管部门拨付给事业单位(实行分摊比例法)的专项经费(如科研经费),由于多为一次性拨入,使用时间较长,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按使用年度平均分期计入收入总额。

  参照上述规定,科研经费符合上述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且可分期计入所得。不符合规定得则为应税收入,需要并入所得征税。执行时应按各地规定执行。

  五、学校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企业所得税税政精要

  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包括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分析上述规定,学校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也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学校图书馆、科普基地、电教室、澡堂、超市、医务室收入企业所得税税政精要

  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包括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分析上述规定,学校的图书馆、科普基地、电教室、澡堂、超市、医务室,不论是自营收入,还是承包出去收取的承包费,都属于企业的应税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学校以投资者身份获得的分红的,符合免税条件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学校停车费、场地租金、旧资产及物品处置收入企业所得税税政精要

  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分析上述规定,公立学校和民办非营利学校,从事营利活动取得的收入(如场地、教室出租收入,废旧物品销售等一般属于经营活动)则属于应税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民办学校未申请免税资格的为营利性学校,取得这些收入自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学校为教职工子女及学生减免学费企业所得税税政精要

  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分析上述规定,无偿提供劳务或服务增值税上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但是,企业所得税上应当视同销售。学校为教职工子女及学生免学费的,应当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是减免一部分的,视同打折按实际收到的学费做收入即可。作为非营利的学校申请了免税资格的,视同销售后最终也将免税,营利性的学校则需要纳税。

  九、学校代收的校车费用企业所得税税政精要

  学校代校车公司收取的校车费,如果不赚取差价,由校车公司开票给业主,则属于代收费用,不需要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由学校开票给业主,校车公司发票开给学校的,则属于学校收入,应并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支付给校车公司的费用,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注意:学校为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除不征税收入(直接调整)、纳税免税范围的收入(直接调整)外,其他应税收入以及学校的支出(除不征税收入对应支出直接调整外)在所得税前应当按权责发生制重新确定。

  十、不征税收入对应支出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政精要

  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十一、学校发给学生的奖学金、困难补助等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政精要

  政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分析上述规定,学校发给学生的奖学金、困难补助等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不需要取得发票,凭学生发放文件、学生签领记录,税前扣除即可。

  十二、学校发给学生勤工俭学的报酬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政精要

  政策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分析上述规定,学校发给学生勤工俭学的报酬,一般不会超过起征点(即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属于小额零星业务,直接凭收款凭证税前扣除即可,但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十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政精要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没有确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而是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和大型修缮,计提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用修购基金购置固定资产或进行大型修缮。

  学校属于事业单位的,在计提“专用基金-修购基金”时,属于预提费用,不能在当期的所得税前扣除。购置了固定资产冲减的时候会计上一次性冲减“专用基金-修购基金”,只要未超过500万,可以税前一次性扣除,否则需要分期扣除。修理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在预计使用期内或两次大修期间分期摊销扣除。

  十四、公办学校计提的专用基金、事业基金等企业所得税税政精要

  公办学校计提的专用基金、事业基金等都属于预提没有发生的费用,需要在实际使用时方可税前扣除,计提时不能扣除。

  十五、学校老师的集体宿舍、食堂、澡堂等支出等企业所得税税政精要

  政策: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分析上述规定,学校无偿提供的教师宿舍开支(折旧费、取暖费、水电费、物业费、职工薪酬等)属于福利费支出。食堂、澡堂、医务所等一般属于教师和学生共用,且学生、教师都是通过充卡消费,如是自营的,这些机构是有收入的,支出则不应计入福利费,应作为正常成本费用扣除;如果承包出去或投资分红的,学校给予部分补贴的,教师的补贴则应当属于福利费支出,学生的补贴不属于福利费,一般也不会超过500元,列单报销即可。

  十六、教育培训行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点

  (一)小微普惠性优惠

  政策一:《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二:财税[2019]13号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分析上述规定,营利性学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上述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非营利的学校不可享受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符合小微企业的,2020年第二、三季度所得税可延缓至与第四季度所得税一并缴纳。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

  政策一: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二:财税[2014]75号规定,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分析上述规定,教育培训企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折旧如下:

  (1)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可以一次性扣除;

  (2)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设备,专用于研发的可按规定采用缩短年限和加速折旧方法,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或非研发设备,均不能采用缩短年限和加速折旧方法。

  (三)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政策一: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二:财税[2015]119号规定,不适用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分析上述规定,学校、培训机构从事研发活动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

  注意:学校研发活动取得研发经费的,要对其作为不征税收入还是征税收入做个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支出也不能扣除;放弃不征税收入并入所得的,支出不仅可以扣除还可以加计扣除。

  (四)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所得优惠

  政策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二:财税[2004]39号规定,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分析上述规定,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学校、培训机构将研发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转让,只能享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的优惠。

  (五)实习场所服务收入企业所得税税政精要

  政策:财税[2004]39号规定,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分析上述规定,只有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提供的实习场所,且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从事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方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单位提供的实习场所、实操班,校企合作等,取得的“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

  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分析上述规定,营利性学校、培训机构,可按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非营利性的学校不能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