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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机构个人所得税税政精要

日期:2020-08-14

       教育培训行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缴纳遵循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预扣预缴办法的规定,但也存在特殊业务、特殊规定。本文将汇总分析教育培训行业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一、教育培训行业职工的个税税政精要

  政策一:《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的一种,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实行按月预扣、按年汇算清缴。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专项扣除包括: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政策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常见需要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的内容见2020年第6期杂志“话专题”栏目第29页。

  二、教师内退、提前退休个税税政精要

  政策: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年度数

  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即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析上述规定,教师提前退休的,应当在办理退休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分摊,单独适用综合税率表,计算个税,不需要跟新工作工资合并。

  教师办理内退的,应当在办理退休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分摊,并入当月工资合并选择适用税率征税。

  三、事业单位为教师缴纳的职业年金个税税政精要

  政策一:财税[2013]103号规定,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付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政策二: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分析上述规定,事业单位按规定标准为教师缴付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付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到期领取年金时,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税率表,按月、按季度领取(分摊),适用月度税率表;按年领取的适用年度税率表。特殊原因领取执行特殊规定。

  四、外聘老师的课酬个税税政精要

  政策一:《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政策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综合所得。

  政策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分析上述规定,外聘教师支付的课酬属于劳务报酬,预扣预缴时按劳务报酬的扣缴办法,计算扣缴,年末并入综合所得,扣除相关项目后计算个税,多退少补。

  五、学生勤工俭学报酬个税税政精要

  政策:国税函[2002]146号规定,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析上述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勤工俭学取得收入,属于兼职性质,属于劳务报酬,应按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六、学生实习期间报酬个税税政精要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分析上述规定,学生实习期间取得报酬预扣预缴个税时,扣除费用只能在本单位工作月份计算,没有工作的月份不能算在内。

  七、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要点

  政策一:《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二:《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包括按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如教授、副教授津贴,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岗位津贴”。

  政策三:《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教育部颁发的“长江学者成就奖”的奖金、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政策四: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五: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业按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上年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六:财税[2017]39号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政策七: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