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房未享受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新购住房可否享受?
日期:2020-08-25
问:纳税人2019年预缴个税时已申报享受首套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但汇算清缴时删除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补缴税款。2020年将原住房转让,并重新购置了一套适用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是否可以对新购入的住房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答:《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根据上述规定,上述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如2019年度确未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2020年新买房子所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符合上述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且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