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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9种个人抬头的发票可以税前扣除!

日期:2020-08-27

       实务中,大家的潜意识就是报销就要发票,而且抬头必须是企业,那么,个人抬头的发票就真的不能报销吗?今天聊聊哪些情形下,个人抬头的发票也可以报销。

  一、因公务所需的飞机票、火车票、出差过程的人身意外险票

  1、公司给客户报销来回飞机票1500元,应计入“业务招待费”。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公司的员工回家探亲,按照公司规定允许报销来回飞机票1000元,应计入“福利费”。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新开办公司筹办过程中由于办理各种手续,财务部会计报销车票500元,应计入“开办费”。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新税法中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4、公司的员工外出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按照公司规定允许报销来回车票800元,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公司员工出差,报销的车票以及随车票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费票,应计入“差旅费”。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进项抵扣事项提醒:

  1、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车票可以抵扣,取得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不可以抵扣。

  2、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车票可以抵扣,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的票据不可以抵扣。

  3、取得开具的注明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按票面税额抵扣,取得充值“不征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即发票上没有税额的)不可以抵扣。

  4、飞机票只有票价、燃油附加费可以抵扣,票价、燃油附加费之外的项目不可以抵扣。

  5、飞机票、火车票与经营相关的可以抵扣,但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可以抵扣。

  6、本公司职工因公出差的车票可以抵扣,替非本公司人员报销的属于业务招待的车票不可以抵扣。

  二、个人抬头的医药费票据

  个人抬头的医药费票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方可税前扣除:一是必须是公司的职工,即医药费发票抬头上的名字,必须属于公司职员,非本公司员工的医药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是必须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三是单位没有实行医疗统筹。

  提醒:

  1、若企业未参加医疗统筹(社保),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

  2、若企业已参加医疗统筹(社保),在缴纳医疗保险费之外又给员工报销医疗费用,不能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若已经计入了福利费,则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全部做纳税调增。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个人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票据

  《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国家发改委教育部 科技部国防科工委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四、因公出差的员工报销个人抬头的签证费财政收据

  南京国税对因公出差的员工报销签证费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若员工办理的签证类型为因公出差,企业为其报销的签证费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新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取得个人抬头的体检费票据

  《天津国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执行口径》对企业为新员工进行入职体检费用能否税前扣除答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因此企业为新员工进行入职体检产生的费用按照企业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

  提醒:职工体检费会计核算应列入职工福利费,税法按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未按规定处理的纳税调整。

  六、公司报销租房费用,取得个人抬头的房租费发票

  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因此,公司为员工发放住房补贴按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

  提醒:

  1、员工报销租房费用,属于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公司需将租房费用并入其工资总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公司可以将住房补贴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不需要职工提供发票,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直接税前扣除,从而减轻公司的纳税负担。

  七、公司租赁员工宿舍,取得房东个人抬头的水电费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公司为员工租赁的员工宿舍而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租赁费、水电费、物业费等)应按规定计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限额税前扣除。按规定限额扣除的前提要取得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按实际情况,开具的水电费发票只能开具给产权所有人,即房东。

  因此,企业是单一承租方,发生的水电费完全是该企业发生的,出租方可以用供电局开具给房东的水电费发票复印件以及分摊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提醒:

  1、如果给员工租用的宿舍是集体的原则上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给一个人租用的宿舍就要按规定并计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2、租赁个人住房的租金发票可以取得专票或普票,但不论专票还是普票备注栏都要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企业税前扣除。

  八、外籍个人凭发票实报实销的住房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允许税前扣除的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员工凭发票实报实销,但由于是员工个人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发票抬头为个人。

  九、个人抬头的通讯费发票

  事实上,在税务方面并没有专门针对企业通讯费支出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精神,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通讯费是准予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该文件下发后,各地为执行方便都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但各地规定不同,北京明确规定不能税前扣除,陕西要求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而河北要作为职工福利限额税前扣除或据实税前扣除。但大体分两种做法:一种是规定限额列支,比如某一层级人员每月可以给予若干金额的通讯费补贴,不需要提供通讯费发票;而另一类是限额报销,即在不超过规定的标准内凭通讯费发票报销。而在第二种情况下,所能取得的通讯费发票则是开具给个人的。

  政策依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对员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否作为职工福利费答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按月按标准发放或 支付给全体职工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工资薪金。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在依据真实、合法的凭据为本企业职工(已签订《劳动合同》)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办公通讯费用,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工通讯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陕国税函[2014]47号)规定,企业在标准范围内据实向职工报销的通讯费,属于职工个人的货币收入,应作为职工工资薪金收入按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