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代缴社保筹划不当的风险
日期:2020-09-08
随着社保入税,个税更加规范、严格的监管,对一直合规、据实申报个税和社保的企业自然没有太大的影响,但是对一些不规范的私企来讲,则会面临大大增加人工成本的问题。很多企业通过放弃社保、不足额缴纳社保等方式降低社保成本。这样操作存在哪些风险?怎样才能规避这些风险?
风险点一:放弃缴纳社保
[风险操作]员工在自愿或非自愿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社保的协议,用人单位就认为可以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费。
[稽查视点]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人数远远超过单位代扣代缴社保的人数。
[风险分析]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因此,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本身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作为无效协议,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仍然应当承担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因签订放弃社保而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可能存在以下三种风险。
1、劳动用工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工伤赔偿风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追偿。
3、被处罚款风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风险点二:未足额缴纳社保
[风险操作]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避免用工成本增加和员工个人实际所得减少,选择不按规定的社保基数缴纳社保费。
[稽查视点]社保缴纳基数远远低于单位代扣代缴社保员工的平均工资,甚至低于员工最低工资。
[风险分析]
1、基本处罚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国地合并后,地方处罚
国地合并以后,关于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的处理办法,已有地方税务机关出具了相关文件:黑龙江税务局发布通告2018年第1号,文件明确了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的处理办法,主要概括为“三个问题,四类企业”:
(1)三个问题:未缴纳社保、未全员参保、未按规定基数缴纳社保的问题
① 凡已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经营收入并实现工资正常发放,但未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未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限于7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到税务机关办理险种认定登记,依法依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② 对虽己参保并缴费,但未实现全员参保、未按上年度本企业工资总额足额缴费的企业,限于6月底前持漏保人员劳动用工手续到人社行政部门办理参保资格和补费条件认定,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及补缴业务,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相应的职工个人及统筹部分费款。
(2)四类企业:从8月1日起,组织全省基层单位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整治行动,要将劳务派遺公司、物业保安公司、建筑施工企业、季节性用工较多企业列入重点,依法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应参未参、应缴未缴行为。
另外,上海市人社局公开告示,截止2018年6月15日,仍有64家单位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些单位普遍存在欠费金额大、欠缴时间长,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多次催缴、上门检查仍未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因此,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经依法征收后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实施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全称、法人或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参保所在地及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3、其他惩戒
根据发改财金[2018]385号规定,在社会保险领域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将成为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
(1)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2)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
(3)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备缴纳能力但拒不缴纳的。
【规范意见】
用人单位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合理降低社保用工成本
1、降低社保缴费基数
根据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包括但不限于):
(1)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署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2)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 年7 月19 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砂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3)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4)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5)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6)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2、改变用工方式
(1)聘用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律师、会计师、自由撰稿人、演员等自由职业者等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险费也由个人全部承担。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且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2)劳务派遣用工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注意事项:
①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②劳动合同用工是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3)劳务外包用工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公司内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劳务外包业务形式用工需要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劳务外包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另一份是用工单位与劳务外包单位之间的《劳务外包协议》。因此,用工单位的合同标的是事,不是人,不涉及社保费缴纳问题。
小结:
金三上线后,税务大数据对接国地税、社保、工商等部门,再加上社保由税务征收带来的风险与用工成本的变化,每个企业都不可避免存在个税社保问题。但企业选择不正当方式来规避社保的行为非常危险,不仅会造成后续稽查风险,也会给企业未来带来不可控的风险。因此,合法合理规避才是首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