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注销分公司是否需要分摊补缴税款?
日期:2020-09-10
问:总公司在审计发现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并补缴税款,其2020年已注销的分公司是否需要分摊补缴税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2020年已注销的分支机构,注销时不纳入计算分摊范围,由纳入计算分摊的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分摊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