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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会计利润较大,预缴方法能否变更?

日期:2020-09-10

       问:公司预计三季度会计利润较大,但年度测算利润为负数,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不按会计利润为基数预缴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填报说明,“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两种预缴方式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纳税人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相关程序。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方法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其中,“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两种预缴方式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相关程序。因此,企业如需改变预缴方法,应向主管局作出说明,但本年度只能按实际利润额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