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易混淆个税的七种费用报销问题
日期:2020-09-11
费用报销是会计人员日常处理最多的事务,因其规范性强、重复度高、操作难度小,因而不被重视。但有些特殊的费用看似简单但情况复杂,界定不清往往最容易出问题。今天就来聊聊对于给员工、股东或客户报销的费用中,应当注意的几项涉税问题。
(一)旅游费用
1、员工旅游:因任职受雇取得的旅游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4]11号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卷等),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老板旅游:单独为股东支付的旅游费,应视同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3]158号规定,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客户旅游:原则上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分析:文件所指的礼品既可以是产品,也可以是服务;既可以是本公司提供,也可以是外购的商品和服务。因此,企业为客户支付的旅游费用,原则上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风险提示:
1、为员工支付的旅游费,是否可以纳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税前扣除,总结层面没有统一规定,建议各地市按地市规定执行。比如: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规定,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2、单独为股东支付的旅游费,属于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会计上可以计入费用科目,但在企业所得税前应该调增。
3、为客户支付的旅游费,应计入业务招待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
(二)餐费
1、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1)员工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2)员工出差发生的餐费、工作餐,在标准内领取差旅费补贴,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2、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直接给员工发放伙食补贴,除误餐补助属于免税情形外,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征税。
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风险提示: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年会奖品
1、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取得奖品:本单位员工中奖,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外单位人员中奖,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
2、支付费用取得奖品:无论本单位员工中奖,还是外单位员工中奖,都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情形,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内容同“(一)”)
风险提示:对于本单位员工或外单位人员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取得的奖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需要做视同销售。对于支付费用取得的奖品,无需视同销售。
(四)通讯费
1、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1)手机由公司购买,员工使用手机产生的通讯费由公司承担,发票开给公司,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2)员工个人手机用于公司经营业务,凭发票报销通讯费,标准内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超标准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2、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现金发放通讯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风险提示:
1、财会人员要熟悉当地具体的税前扣除条款,严格按照当地税法条款的扣除标准在税前扣除。
2、企业要依据当地税法条款的规定,建章建制,制定自己的通讯费用补助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在扣除时要票证齐全,手续完备、合法。按制度和标准报销通讯费用或通讯补贴;没有票据或超过扣除标准,企业都要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3、企业要准确核算通讯费用。通讯费用属于企业的一个费用指标,核算不准确会使费用指标偏离同行业水平或企业往期的平均水平。即通讯费用应依据其发生的部门分别计入“管理费用”(管理人员的花销)、“销售费用”(市场经营人员花销)和“制造费用”(车间管理人员的花销)中核算。
(五)交通费
1、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1)企业配备车辆接送员工上下班,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2)给员工发放交通补贴,标准内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2、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1)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员工私人车辆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直接报销相关费用,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3)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采用报销形式的也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9]58号(内容同(五))
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风险提示:
1、公司对使用员工汽车发生的费用采用报销的形式,按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税法不区分直接发放现金、限额报销、私车公用等具体操作方式,一律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征收个税。不能理解为凭发票报销就不征收个税,也能理解为以现金发放的全部需要征收个税。
3、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股东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可以对所得扣除一定比例后纳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5]364号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如广州地税穗地税函[2005]146号规定,广州市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的汽车同时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统一按购买车辆支出的20%比例减除应纳税所得额。
(六)劳保用品
1、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个人因工作需要,从单位取得并实际属于工作条件的劳保用品,不属于个人所得,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2、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企业以“劳动保护”名义向职工发放的实物以及货币性资金,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七)差旅费
1、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在规定标准内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
2、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以差旅费津贴名义或超规定标准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征个税。
风险提示:
1、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原《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新的《企业财务通则》并无具体规定。
如京财工[1995]2299号规定,北京市可参照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吉地税所字[2000]96号规定,企业人员差旅费标准原则上比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除实报实销所有差旅费用外,还另外给予员工差旅费津贴名义的福利,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