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活下去”的资金保障来了!
日期:2020-09-14
近年来,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较为突出,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出台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令第728号)(以下简称《条例》)。事关个人权益,小编给大家归纳了条例重点内容与签订合同应注意的10个事项。
(一)《条例》内容精要
一是规范合同订立及资金保障,加强账款支付源头治理。
《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二是规范支付行为,防范账款拖欠。
《条例》规定,明确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变相延长付款期限。规范了保证金的收取和结算。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并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限制措施。
三是加强信用监督和服务保障。
明确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以及监督评价机制,以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也就是说,国家将运用法律手段根除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症结,从法定高度上保障中小企业及时收回销售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切实给中小企业“活下去”增加了一道资金保障。
(二)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1、划分标准: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可以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注意:
(1)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应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而确定。
(2)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认定。
2、适用范围:《条例》规范的范围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即中小企业间签订的购销合同不适用该项资金保障。
3、主动告知: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签订合同时,应主动告知对方我企业属于中小企业。
4、付款时间:机关、事业单位支付款项,支付时间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不超过30天,最长为60天;大型企业应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5、付款方式: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如果使用承兑汇票、以物抵顶账款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非现金支付方式,也不得利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6、工程建设合同保证金:只能约定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建设中不得再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保证金不得被限定为现金,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非现金保证金,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7、施工单位垫资条款: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8、限制结算依据: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9、延期支付利息: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1)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10、权益保障:
(1)违反公开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支付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支付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完善投诉机制。
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建立便利畅通的投诉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情节严重的,对支付方实施失信惩戒或经费限制。
(3)建立处分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情形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大型企业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国有大型企业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2)拖延检验、验收;
(3)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5)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机构保函,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实、结算;
(6)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7)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8)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