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职工低价出租职工宿舍,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日期:2020-09-17
问:企业租赁一处房产作为员工宿舍,向职工出租并收取少量租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租金低于市价的是否需纳税调整?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出租职工宿舍并收取少量租金应按照以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一次性取得跨年租金收入,在租赁期内,可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也可以一次性确认收入。
(3)租金价格偏低,若是仅对于存在关联关系的,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租且租金价格低于公允价格,则存在调整计税价格风险,如果是对全体员工或普通员工低价出租,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则不需调整计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