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退回业务会计和税收如何处理?
日期:2020-09-23
问:上年度销售业务在2020年10月发生退回,我方开具了红字发票,会计和税务申报时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第三款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销售退回,开具红字发票后,只要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均应冲减开具当期的收入。增值税申报时可以与当期发生的销售行为合并申报,当期销售不足抵减的,可以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