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都要备案吗?
日期:2020-09-23
问:企业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每次都要备案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备案材料。
第二条第(二十)项规定,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行为:(1)国际运输服务。(2)航天运输服务。(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4)向境外单位转让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技术。
根据上述规定,除上述业务外,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已经备案过不需要再次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