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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税前扣除五大涉税误区

日期:2020-09-30

       误区一: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所得税前扣除必须取得发票。

  正解:并不是企业发生的所有业务都需要开具发票,其中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业务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行政收费的需要开具财政厅监制的票据,除此之外的业务则不需要开具发票。因此,如果企业发生的业务属于不需要开具发票的范围,也就不需要取得发票。

  比如:

  (1)企业支付的拆迁补偿费,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因此无法取得发票,企业凭拆迁协议、签收花名册、支付凭证等税前列。

  (2)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财税[2016]36号文件中提到的三种非经营活动(行政单位收取的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都不需要开具发票。

  因此,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或者属于非经营活动的都不需要开具发票。接受方也就不需要将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唯一凭据。

  误区二:向银行贷款支付的利息凭利息清单税前扣除。

  正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金融服务的规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属于贷款服务,即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需要取得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然而,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有的银行不论是利息还是手续都不给企业开具发票,依然开具利息清单和手续费等单据的情况。

  比如天津国税曾对这个问题明确答复,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借款利息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是利息结算单也暂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即天津地区可按两种方式执行。

  因此,企业向银行贷款支付的利息,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各地有特殊政策明确可以利息结算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除外。

  误区三:有发票就可税前扣除。

  正解:《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成本费用能不能税前扣除,要符合三个条件,支出是实际真实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的。即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要符合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因此,并不是有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误区四:取得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附清单,可以税前扣除。

  正解:《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汇总开具却未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专用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原则上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误区五:没有发票就不得税前扣除。

  正解:《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下情形没有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

  1.工资薪金。扣除依据主要有: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工资单;社保缴纳情况;个税缴款明细;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合同)等。

  2.社保费用。扣除依据为社保缴费凭证。

  3.工会经费。扣除依据有:工会经费代收凭据或《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4.职工福利费。如企业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福利费,无需发票即可在税前扣除,如出差补助、误餐补助等。

  5.资产损失。

  (1)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损失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如现金盘点表、银行存款对账单、法院判决书、破产清算公告、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等有关证据。

  (2)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损失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存货盘点表、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公安机关报案记录、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损失数额较大的,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等。

  (3)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损失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等相关资料、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4)其他资产损失:应提供的税前扣除依据,如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6.罚款、违约金。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和诉讼费可以扣除。扣除依据: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或收据。

  7.折旧与摊销费。扣除凭据为自制固定资产折旧表和无形资产摊销表。

  8.水电气费。共用房屋水电气费的,凭租赁合同或协议,共用水、电、气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气分割单,水、电、气部门开具的水、电、气发票的复印件,实际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9.加计扣除。如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只要完成相关部门的申报或备案工作并取得相应的回执即可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