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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信息行业增值税税政精要

日期:2020-10-19

      软件信息行业在增值税方面由于进项少,因而采用的低税率征收,并且超过规定税负的部分还可以退还,特殊事项还有直接减免税的优惠。本期将软件信息行业的增值税优惠进行汇总。

  (一)软件信息服务增值税应税范围税政精要

  政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软件、信息技术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现代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

  1、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活动。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网站内容维护、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信息安全服务、在线杀毒、虚拟主机等业务活动。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物流信息管理、经营信息管理和呼叫中心等服务的活动。

  (5)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

  3、销售无形资产,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二)软件信息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税政精要

  政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销售软件信息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结

      

      (三)软件企业增值税简易计税项目税政精要

  政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分析上述政策,动漫企业提供的上述服务可以简易计税,非动漫企业为动漫企业提供上述服务,不得采用简易计税。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四)软件信息服务即征即退税政精要

  政策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现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上述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规定,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税率(现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分析上述政策,能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的只有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非自行开发的,或者销售的不是软件产品,不能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注意:享受即征即退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五)嵌入式软件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精要

  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也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计算方法如下: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分析上述政策,嵌入式软件产品也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是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应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2)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六)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条件

  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二是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七)软件信息行业增值税免税政策精要

  政策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

  1、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2、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增值税征税情形归纳总结

 

  注意: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需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八)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增值税免征政策精要

  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分析上述政策,研发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也是孵化收入,进入上述园区的,免征增值税。

  (九)软件信息行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税政精要

  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2019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动漫设计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文化创意服务,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享受加计抵减的税收优惠政策。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执行。

  分析上述政策,研发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只要取得研发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即可享受加计抵扣进项税额10%的政策。

  (十)软件信息行业混合销售业务进项转出税政精要

  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分析上述政策,软件信息行业享受即征即退、免税优惠的销售额、成本都要分别核算,如果不能按合理比例分摊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则无法享受优惠。

  (十一)集成电路企业进口设备分期缴纳增值税政策精要

  政策三:《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 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进口新设备,准予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二)软件信息行业增值税小微优惠税政精要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分析上述政策,软件信息企业符合上述规定的,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