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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信息行业企业所得税税政精要

日期:2020-10-19

     国家对软件、信息技术行业在所得税方面也有很多的扶持优惠政策,如“两免三减半”、高新技术低税率、研发费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本文将软件、信息技术行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收入、成本、费用确认的特殊政策,以及各项优惠政策进行汇总。

  (一)软件信息企业收入确认企业所得税税政精要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

  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分析上述政策,软件信息企业提供的研发、信息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等取得的劳务收入,原则上应当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但是销售软件等附带安装的,一般情况下安装都是商品销售的附带条件,在确认软件产销售收入时一并确认收入即可。软件销售以后期间提供的服务费不论款项如何支付,是否开具发票,均应当在服务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二)软件信息企业成本结转企业所得税税政精要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应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分析上述规定,软件信息企业提供劳务的成本应当先归集,然后按照完工进度与收入同比结转,不能将发生的劳务直接计入营业成本,否则将造成收入与成本的不匹配,导致所得税贡献率偏离同行业平均水平,触及被稽查风险点。

  (三)软件信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政精要

  政策一: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二:财税[2014]75号规定,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政策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分析上述规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折旧如下:

  (1)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可以一次性扣除;

  (2)新购进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设备,不分用途(不论是否用于研发)均可按规定采用缩短年限和加速折旧方法。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外购的软件最短不论作为固定资产还是无形资产,最短可为2年(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含)。

  (四)软件信息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政精要

  政策一: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二:财税[2015]119号规定,不适用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分析上述政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界定、计算、申报等见《财税之友》杂志2020年第5期“话专题”栏目《研发费加计扣除财、税、报一站全解》。

  (五)加速折旧与加计扣除、加速摊销叠加享受税政精要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分析上述政策,按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或加速摊销且选择了加速折旧或加速摊销的,才可以按加速折旧或加速摊销的金额计算加计扣除,没有选择享受加速折旧或加速摊销的,则不能按加速折旧或加速摊销的金额加计扣除。

  (六)软件信息企业培训费扣除税政精要

  政策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比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开展经营活动,且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集成电路设计销售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软件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比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开展经营活动,且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分析上述政策,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才可以享受培训费全额扣除的政策,其他教育经费仍可按计税工资总额的8%扣除;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其他行业的培训费则不能全额扣除,只能并入教育经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8%扣除。

  (七)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政精要

  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分析上述政策,软件信息行业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即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同时,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若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的研发的,作为征税收入纳税,同时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还可加计扣除75%,企业应慎重选择。

  (八)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精要

  政策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规定,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政策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三:《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 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规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分析上述政策,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但是,若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以后年度符合条件,且在从获利年度起的5年内的,只能从符合条件年度起剩余优惠期内享受优惠。

  例如:某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为2015年,应自2015年开始计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期。但如2015年当年不符合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条件,则当年不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如该企业在2016年度符合优惠条件,则可以自2016年开始计算享受剩余的“一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若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期间不得选择10%税率征税。

  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和优惠事项归纳

  (九)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精要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政策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规定,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政策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三:《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 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政策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政策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规定:

  1、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4、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主体企业应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5、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6、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政策三:《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 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规定: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分析上述政策,集成电路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汇总如下: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2)集成电路生产项目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十)软件信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优惠政策精要

  政策一:《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

  1、企业范围。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证书效期。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3、认定条件。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1年以上;

  (2)获得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当年职工总数≧10%;

  (5)近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比例不低于3%。

  其中,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研发费用总额≧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同期总收入≧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注意:高新认定条件的具体界定与计算见《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政策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工作指引》附件2);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分析上述政策,软件生产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并向税务局备案后,便可享受相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可以先按15%预缴,年底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按规定补交税款。

  (十一)高新技术企业享亏损弥补10年政策精要

  政策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二:《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 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规定,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分析上述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亏损弥补期限延长至10年。具体情形举例如下

  1.如2018年具备,则2013-2017年的亏损结转年限最长按10年,分别对应结转至2023-2027年;

  2.如2018年资格到期,2019年不具备,则2013-2017年的亏损结转年限不变,2018年的亏损结转年限最长仍为5年;

  3.如2020年资格具备,则2015-2019年的亏损结转年限最长按10年,2018年的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调整为10年。

  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不论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亏损,均可结转弥补10年。

  (十二)软件信息企业享受小微优惠政策精要

  政策一:《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二:财税[2019]13号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析上述政策,软件信息行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上述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若软件信息行业既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又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选择享受其中一种优惠。

  (十三)软件信息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政策精要

  政策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分析上述政策,软件信息企业将研发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转让,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购置安全生产、环保设备抵免税额优惠政策精要

  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分析上述政策,软件信息企业,尤其是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购进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不完的可结转5年继续抵免;但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停止享受抵免优惠,并要补缴已抵免的税款。

  (十五)受托研发、委托研发中止、失败损失扣除政策精要

  政策一:《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政策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分析上述政策,受托研发、委托研发发生的支出属于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或业务支出,即使研发中止、失败形成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而且自行研发的损失还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75%的政策。

  (十六)软件信息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政策精要

  政策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政策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分析上述政策,软件信息企业取得高新认定补贴、费用补贴、高新技术企业销售收入首次达规模补助、“专精特新”补助、“科小入库”补助等是政府部门发给的奖励,没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和使用规定或要求,原则上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应当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精要

  政策:《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范围:包括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服务、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工业设计服务、知识产权跨境许可与转让、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配音及制作服务、中医药医疗保健及相关服务。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

  (1)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分析上述规定,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服务、研究开发服务、知识产权跨境许可与转让等都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这些服务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十八)企业技术入股优惠政策精要

  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分析上述政策,软件信息企业用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可以申请递延到技术转让时纳税。

  (十九)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精要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