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行业会计 > 正文

软件信息行业其他税费政策精要

日期:2020-10-19

      为了支持软件信息企业创新,引进人才等,国家在个人所得税、关税等方面也给出了一些扶持政策。政策整理如下。

  (一)软件信息企业个人所得税特殊政策

  1、合伙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优惠政策精要

  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优惠政策精要

  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

  3、个人技术入股优惠政策精要

  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二)软件信息企业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特殊政策

  1、即征即退增值税不退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政策精要

  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规定,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分析上述政策,软件信息企业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的,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还。

  2、小微企业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政策精要

  政策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减征政策。

  政策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分析上述规定,软件信息行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均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还可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征政策。

  (三)软件信息企业关税特殊政策精要

  政策:《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 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规定:

  1、在一定时期内,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含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

  2、在一定时期内,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第(六)条中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相关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

  (四)软件信息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特殊政策

  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分析上述政策,软件信息企业提供的研发、信息技术服务也属于孵化收入,入驻园区的,可以享受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