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挂名法人代表”的四大风险
日期:2020-10-20
如今开公司,当老板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可是如果有亲戚朋友邀请你挂名当公司法定代表人,不需要你费心参与管理,你是否会碍于情面同意?若有人付一笔钱“借用”你的身份证,登记你为法定代表人,你是否会接受?遇到这些情况,一定要小心,因为将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风险点:挂名当“法定代表人”
[风险操作]某银行起诉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某,要求张某承担一笔100万元金融借款的连带还款责任。张某辩解,自己只是一名保安,对公司借款的事毫不知情,实际老板王某曾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承诺张某只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不参与经营,公司的纠纷及责任由王某负责,每月给张某1000元收入。
[稽查视点]挂名当“法定代表人”常见的表现有:一是公司税务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不在申报的投资人行列;二是公司从不进行代扣代缴“法定代表人”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三是为“法定代表人”扣缴社保费用的不是挂名的公司;四是单位只为“法定代表人”进行扣缴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从不扣缴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风险分析]
1.民事责任
(1)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有忠实、勤勉业务,损害公司利益时,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经营过程中给公司造成损失,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就本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有行使职权的义务。法定代表人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公司,在公司对外承担相关责任后,有权就公司的损失向法定代表人追偿。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实施了侵害公司利益的侵权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构成了共同侵权,也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以其自身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时存在虚构出资、抽逃出资行为,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有隐匿、转移资产,或未经清算擅自处分财产等行为,“挂名”法定代表人都要面临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4)因公司对外借款或其它经营行为出具担保文件,挂名法定代表人无论是否知情,仍然需承担法律责任。
(5)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踪或无法找到公司民事责任的承担人,“挂名”法定代表人也将面临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②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③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④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⑤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⑥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即民事责任中,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属于法定责任,不能以内部约定对抗法律规定的违法责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可以举证证明,其对公司的行为并不知情,且主观上没有过错亦不存在失职。
3.刑事责任
(1)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公司从事的犯罪行为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但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偷税罪、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等。
(3)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被申请强制执行或欠缴税款时,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4)在刑事责任方面,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实施经济犯罪行为,比如诈骗银行贷款、诈骗保险金、非法集资等情况,挂名法定代表人虽然未直接参与以上行为,但如果挂名法定代表人明知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以上犯罪行为,却不加阻止,或放任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则挂名法定代表人很可能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即使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书面的关于“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经营和管理,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约定,该约定也只在双方之间内部有效,对外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常见罪名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贷款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金融诈骗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等罪名。
4.其他责任
(1)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例如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禁止高消费,不能坐飞机、办理银行贷款、信用卡受限等。
(2)影响自创公司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规定,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3)阻止出境
根据《征管法》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规范意见]
1.在公司章程、合作协议、股东协议中增加免责条款,防范风险。《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内部宪法,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事项公司内部必须遵守。如挂名法定代表人,应尽量在章程中明确法定代表人的职责范围,并明确“除非故意损害公司利益,否则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职责范围内的行为,不承担个人法律责任。”故意损害公司利益,包括营私舞弊、严重玩忽职守、肆意亵渎等故意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
2.挂名人应当与公司签订挂名协议,明确双方因挂名行为而产生责任的承担问题。尽管挂名人不因内部协议的特殊约定而免除和减轻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是在其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依据前述的内部协议,要求公司对其承担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最大限度的减少自身的损失。
3.挂名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将管理权书面委托他人行使。对于脱离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挂名人,可以依法将其拥有的日常经营管理的权利书面授予参与公司管理的人员,并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公司因为日常经营活动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公司章程,导致挂名人承担相关责任,其可以在承担责任后,依据授权约定,追究被授权人的法律责任。
4.挂名人应当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关注,对异常行为保留证据。挂名人通常不参与挂名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但是对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其有权利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公司纠正相应的行为,避免自身的风险。
以上建议仅能做到尽量保护挂名者的利益,担任法定代表人本身就意味着与企业的责任、经营风险、对外行为密不可分,因此无论是否为实际负责人,只要工商登记记载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就要做好承担风险的准备。如本身并不具备抗风险能力或公司经营不尽人意,应尽早去管理部门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小结: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经营方式呈现出管理多层级、关系复杂化、交易全球化、核心隐蔽化等特点,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以及挂名法人、实际法人等新型名词应运而生,有些个体并不明白“挂名”这类事项蕴含的风险,反而认为可以获得一些“报酬”,最终不仅为自己带来了不必要的风险,而且无法抽身,惶惶终日。
说了这么多风险,最后提醒大家:当“挂名”法定代表人需谨慎谨慎再谨慎,分红轮不到,担责却冲在前,这样的法定代表人我们当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