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发票,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吗?
日期:2020-10-20
问:税局通知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证实为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现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所得税前如何处理?
答:《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或税务机关发现并告知后60日内,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并且未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等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可凭28号公告规定的出具证实支出真实性的资料进行税前扣除,如果无法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的真实性,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