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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入税,这四个误区必须关注!

日期:2020-11-10

    社保入税应该是最近频繁被提到的话题,原因之一是从11月1日起,北京、天津、上海等15个地区几乎同时颁布社保入税的通知,原因之二是有相当比例的企业没有按照实际的薪资情况缴纳社保或根本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那么,关于社保入税,有哪些常见的误区呢?

  误区一:社保费划转到税务征收对历史欠费集中清缴。

  正解:不会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如:11月2日,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费职责划转问题答复”:根据国务院要求不会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也不会采取其他增加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

  误区二:社保由税局征管,改变企业现行申报方式和缴费基数计算规则。

  正解:不改变企业现行申报方式和缴费基数计算规则。

  分析15地政策可以发现,各地在征收方式上存在差异,主要分为三种征收模式:

  1.“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

  山西:省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暂实行“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

  2.企业职工采用“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灵活就业人员采用“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或“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

  山东:省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采用“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采用“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或“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

  3.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湖南:企业、灵活就业人员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职工各参保险种的年度缴费工资......

  因此,上海、天津、北京、山西等大多地区还是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及时将应缴费额传递给税务部门。

  如:11月2日,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费职责划转问题答复”:

  (1)不改变企业现行申报方式。这次划转原则上采取“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的方式开展,缴费人仍然通过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之后向税务部门缴费。

  (2)不改变缴费基数计算规则。企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继续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定,灵活就业人员等继续在规定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计算规则保持不变,因而不会增加缴费负担。

  误区三: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同时转由税务。

  正解: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负责办理。

  对比各地政策可以发现,文件中均雷同出现这句话: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社会保险咨询热线12333;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咨询热线12366。

  误区四:社保由“费”变“税”,账务处理有变化。

  正解:没有变化。

  1、计提社保费:

  借:管理费用-社保(单位承担部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单位承担部分)

  2、缴纳社保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单位承担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个人承担部分)

        贷:银行存款

  3、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社保(个人承担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现金

  温馨提示:

  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征管能力和征管效率必然有大幅度提升,未来实现信息共享,进行数据比对,会成为一种趋势。虽说短时间内税局不会有大动作,但社保入税也无疑释放出一个信号:社保征收会越来越规范,对于一直不按照规定缴费的企业,要小心了,切勿为了这蝇头小利而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