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事项、行业发展优惠政策精要
日期:2020-11-13
事项一:电影行业优惠延续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内容精要】
1、增值税优惠。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优惠。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3、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操作要点】
(1)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其他单位提供放映服务不免税。
(2)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3)政策发布前已征的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也可申请退还。
事项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优惠延续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
【内容精要】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操作要点】
(1)享受优惠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应符合财税[2012]27号、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
(2)企业必须在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获利,开始计算优惠期,两免三减半优惠可延续享受到期满。
事项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亚运会和亚残运会优惠政策明确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号)
【内容精要】
1、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杭州亚运会组委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增值税。
2、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
3、组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
4、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
5、组委会按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国际中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7、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8、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9、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10、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组委会免费提供的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11、组委会为举办运动会进口的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国际中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运动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事项四:农用地出租优惠政策明确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内容精要】
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事项五:接受半拉子工程建成销售简易计税政策明确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内容精要】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事项六:无偿转让股票、期货交割优惠政策明确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内容精要】
1、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
自2018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2、无偿转让股票
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金融商品转让按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规定,实际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事项七: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政策延续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内容精要】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必须是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事项八: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优惠政策明确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号)
【内容精要】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是指采用焊接、铆接或者螺栓连接等方式固定安装专用设备或者器具,不以载运人员或者货物为主要目的,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专项作业的车辆。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必须是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