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费、二手车等发票事项精要
日期:2020-11-13
事项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内容精要】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服务。
【操作要点】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用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2)已经申报抵扣的发票改用于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其核实情况并调整用途。已经确认用途为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后改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实该发票尚未申报出口退税,并将发票电子信息回退后,由纳税人调整用途。
事项二:通行费电子发票事项明确
【政策依据】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内容精要】
1、通行费电子票据的开具对象为办理ETC卡的客户。
2、通行费电子票据分为: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
【操作要点】
(1)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2)客户通行政府还贷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先选择部分地区试点,试点期间,非试点地区暂时开具不征税发票,试点完成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3)通行费电子票据服务平台可按一次或多次行程为单位,统一生成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作为已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的汇总信息证明材料。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
纳税人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进行通行费电子发票批量选择确认。
事项三:二手车开票、申报事项明确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内容精要】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操作要点】
(1)只有二手车经销单位销售二手车才能减按0.5%征收增值税。其他企业销售二手车还应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二手车经销单位销售二手车应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一般纳税人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栏次;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栏次;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栏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