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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码收款”隐匿收入逃税案被查!

日期:2020-11-16

      近年来,移动电子支付发展迅猛,企业交易支付结算方式和手段不断更新换代,为企业收付款带来了很多便利。二维码收付款作为最流行、最受欢迎的一种支付方式,又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从而成为不法经营者偷逃税款的手段,同时也引起了税务机关对利用移动支付方式偷逃税款的关注。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某市税务局稽查局就成功破获了一起利用二维码收款隐匿收入的偷逃税款案。一起看看这家企业如何利用二维码收款隐匿收入逃税的?税务机关又是如何发现的呢?
      【案情起因】
      2019年初,某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接到相关征管单位通过大数据分析转送的案源线索,显示R食品店与同地区、同行业店铺申报纳税收入差距过大。R食品店主营销售地方特产食品,位于市中心商业区域,日均客流量较大,生意红火。异常的是,熙熙攘攘的客流没有为R食品店带来相应的经营收入。税收信息系统历史申报数据显示,R食品店自2015年3月进行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以来,每月申报缴纳增值税销售额均未达到起征点。对此疑点,稽查局决定对该企业进行深入调查。
      【案件稽查】
      第一步,核实资金流,二维码收款隐匿收入浮出水面
      稽查人员经过调查资金流发现,顾客的支付方式绝大部分为手机扫描微信或支付宝二维码,很少有现金或POS机刷卡支付的顾客,R食品店对公账户收入流水情况不能完整显示该店实际经营收入,张某的微信和支付宝资金流水借贷类型为“入”的交易金额累计2800余万元,明显大于其对公账户的流水金额,且在张某的微信、支付宝转出资金流水明细中,多次提现到同一银行卡账户,且备注多为“转账”“收现”“当天收入”等,经查实该账户正是张某的个人账户,流水收入高达2600余万元。
      第二步,税务约谈,不法经营者坦诚逃税意图
      稽查人员随即约谈R食品店负责人张某(即二维码收款后提现的银行账户户主),要求其对其微信、支付宝转出资金流水明细中,多次提现到同一银行卡账户的这些“转账”“收现”“当天收入”等收入金额的原因做出解释。张某面对证据无法狡辩,承认通过微信、支付宝二维码收款的收入没有转入对公账户,没有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
      【处理结果】
      查局认定R食品店少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依法要求其补缴之前所偷逃税款、滞纳金合计129.19万元,并依法给予相应罚款。
      【案例启示】
      从稽查重点来看,同行业销售额水平比对差异较大、二维码收款隐匿收入,已成为税务稽查稽查的重点。
      从稽查方式来看,经营者二维码收款账户的资金流的核查已经成为稽查企业隐匿收入必查之处。
      【延伸事项】
      2015年,《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发布,规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非银行支付机构是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机构。
       网络支付业务,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
      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布,明确非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比如支付宝、微信等)对于用户涉及大额交易的,必须上报央行。
      非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以下四类交易必须上报:
      1.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收支。
      2.非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3.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4.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由上可见,非银行机构支付方式在大数据形式下,交易痕迹是清清楚楚,无处遁形。以为能通过支付宝、微信收付款来偷逃税只能算是“一叶障目”“自欺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