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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动产适用差额征税时,不动产原值的有效凭证包括哪些?

日期:2020-11-19

     问:企业销售不动产适用差额征税情形,不动产原值的有效凭证包括哪些?发票如果丢失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不动产适用差额征税时,不动产原值有效凭证包括: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