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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能否对应开出多张红字发票?

日期:2020-12-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参考2018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12366解答13个税收热点问题》中的问题1的答复: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多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但多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一张红字信息表只能对应一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红字专用发票与《信息表》是一一对应的。一张红字信息表只能对应一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多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且多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