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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核查牵出企业巨额“借款”

日期:2020-12-03

      【案件起因】
      2019年,A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收到了该省B市税务机关发来的协查函件,称X建筑公司接受的来自B市Q建筑材料公司的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涉及税额3.3万多元。该稽查局立即决定立案调查。
      【案件稽查】
      经检查人员调查,X建筑公司账中的这两份发票,实为其分包工程的施工队向商户购买施工所用货物后,其为施工队“找”的充账发票,该商户从未与Q建筑材料公司有过业务往来,X建筑公司亦与Q建筑材料公司没有过任何资金和业务往来。至此,检查人员确认X建筑公司取得的这两份发票为虚开发票,并将协查信息传递给了B市税务机关。
      虚开发票一事虽已查明,但在核查发票,分析X建筑公司申报信息的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2017年~2018年,该公司销项税额仅为63万元,进项税额却高达477万元,不仅存在大量进项留抵,而且申报收入总额仅为575万元。据检查人员了解,X建筑公司自2016年底成立后不久,即承接了当地政府部门推动的小城镇建设改造项目,该项目总造价有4亿多元,该公司怎么会只有500多万元的收入?
      检查人员认为,该公司很可能存在少申报工程收入,少缴税款行为,决定继续对企业实施核实检查。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该公司2016年10月~2018年12月的账簿、记账凭证及相关合同等涉税资料,发现该企业往来账“其他应付款”项目中有金额巨大的借款,而账目中显示这些借款均与小城镇建设改造项目工程有关,并且均来自H投资公司,借款总金额达4.3亿多元。对此,该公司财务人员称,小城镇建设改造项目多、资金投入巨大,该公司资金不足,因此这些款项都是为了项目正常施工运转而筹措的资金,目前企业负责的小城镇建设改造项目均未完工,因此公司申报收入较少。
      检查人员认为企业人员解释不足为信,决定对住建、财政等部门,以及账簿中所称的借款方H投资公司实施外调。随后,检查人员从住建、财政等部门了解到,该小城镇建设改造项目已经基本完工,工程相关施工款4.3亿多元均已分批拨付给了X建筑公司。此外,对H投资公司外调时,该公司也称,从未向X建筑公司提供过借款。
      【处理结果】
      检查人员约谈了X建筑公司有关负责人,面对翔实证据,企业人员最终承认,该企业通过在往来账中以“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的方式,少计收入4.3亿余元。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税费4074万余元,加收滞纳金1115万余元的处理决定,并对该企业接受两份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以1.81万元罚款。
      【案例启示】
      往来账余额大且长期挂账,已成为企业隐瞒收入典型的特征,必定引起税务稽查的关注。企业年度终了一定要对往来账进行清理,避免触及预警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