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关注8种常见利息支出扣除风险!
日期:2020-12-08
临近年终关账了,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需要关注哪些风险?一起来看看。
1、“自然人股东”借款利息支出
风险: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超过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需提供《借款合同》、《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说明》,排除非法集资。
依据:国税函[2009]777号、《企业所得税法》、财税[2008]121号。
2.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借款利息支出
风险: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国税函[2009]3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
风险: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4.关联企业间“高息借款”
风险: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5、营业机构间的利息支出
风险: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
6、土增税扣除项目中的利息支出
风险: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但是,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财务费用与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规定的两项扣除项目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7、计提但未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
风险: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8、凭分割单及发票复印件支出贴现利息
风险: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