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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起,哪些人个税预扣预缴方法发生变化?

日期:2020-12-08

     问:2021年1月起,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发生变化,具体指哪些纳税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发生变化的纳税人主要指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纳税人: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或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取得劳务报酬且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申报了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或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劳务报酬(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取得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