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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企业合同涉税管理与挂靠经营全流程财税管控” 现场实录

日期:2020-12-14

     引言

  我国税收政策处于不断变化和完善中,近年来随着营改增的重大变化,对各行各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税务风险管理变得日益重要。当前环境下,建安企业在税务风险管理方面应注意什么?如何进行财税管控?......

  本期财税通会员专享现场培训邀请了财税专家何广涛老师,与大家一起分享有关“建安企业合同涉税管控”的话题。

  主题交流

  主题交流环节,财税专家针对“建安企业合同涉税管控”进行了详细讲解,并与大家一起分享。

  第一个话题:建安企业主要经营流程涉税处理

  一、工程计价与税金的关系

  根据建标[2013]44号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一)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价

  根据建办标[2016]4号规定,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根据建办标[2018]20号和建办标函[2019]193号分别将计价公式中的税率调整为10%和9%。

  公式推导过程:

  工程造价=成本+税金+利润

  =工程含税成本+缴纳的增值税+利润

  =(工程不含税成本+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利润

  =工程不含税成本+销项税额+利润

  =销项税额+不含税收入

  =不含税收入×税率+不含税收入

  =不含税收入×(1+税率)

  =税前工程造价×(1+税率)

  (二)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价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报价的时候,各项费用项目一定包含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这一点与原营业税下的计价模式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各省均在本省计价文件中明确,涉及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工程造价,均比照原营业税下的计价方式。

  如《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6]116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规定。

  根据建标[2013]44号规定,营业税下的计价公式中的税金计算公式为:

  税金=税前造价×综合税率(%)

  综合税率:

  (1)纳税地点在市区的企业

  综合税率(%)={1/[1-3%-(3%×7%)-(3%×3%)-(3%×2%)]}-1

  (2)纳税地点在县城、镇的企业

  综合税率(%)={1/[1-3%-(3%×5%)-(3%×3%)-(3%×2%)]}-1

  (3)纳税地点不在市区、县城、镇的企业

  综合税率(%)={1/[1-3%-(3%×1%)-(3%×3%)-(3%×2%)]}-1

  以上三个综合税率分别为:3.48%、3.41%和3.28%,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根据价税分离原理,可以计算出增值税下的综合税率分别为:3.37%、3.31%和3.19%。

  简易计税下的工程造价=含税工程造价×(1+3.37%或3.31%或3.19%)

  含税工程造价=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

  二、工程价款调整与税金的关系

  (一)价款调整依据

  价款调整要看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约定的是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建筑企业可以拒绝发包方调价的要求。

  (二)价款调整的基数

  价款调整的基数应以未发生纳税义务的工程量为准。对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工程量,如果建筑企业已向发包方开具发票,自然不存在调整问题,如果建筑企业尚未开具发票,则应当按照原税率或者征收率向发包方补开发票。

  (三)价款调整应考虑的因素

  价款调整应当是双向的,即建筑企业不能只是被动的接受发包方的调价,对自己的供应商和分包商也应采取对等原则。

  (四)价款调整结果呈现

  调整的结果应当以补充协议固化,同时约定以后税率再有变动双方协商的原则。

  (五)调整方法及举例

  调整后的工程造价=调整前工程造价÷(1+原税率或征收率)×(1+新税率或征收率)

  1.一般计税工程调整价款

  例1:某建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所属甲项目于2018年6月中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工程造价10100万元,税率为10%,截至2019年3月31日,已收款6600万元,已开发票5500万元。

  解析:

  已发生纳税义务6600万元,剩余工程量为10100-6600=4400万元,税率变成9%之后,调整后工程造价为:4400÷(1+10%)×(1+9%)=4360万元。

  2.简易计税工程调整价款

  例2:某建筑企业为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所属乙项目于2020年1月中标,工程造价309万元,截至2020年2月底,已收款206万元,已开发票103万元。

  解析:已发生纳税义务206万元,剩余工程量为309-206=103万元,征收率变成1%之后,调整后工程造价为:103÷(1+3%)×(1+1%)=101万元。

  例3:某建筑企业为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所属丙项目于2020年10月中标,工程造价303万元,截至2020年12月底,已收款202万元,已开发票202万元。假定自2021年1月1日起,1%征收率将恢复至3%。

  分析:已发生纳税义务202万元,剩余工程量为303-202=101万元,征收率变成3%之后,调整后工程造价为:101÷(1+1%)×(1+3%)=103万元。

  三、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结果不一致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一他字第2号)

  经研究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问题的答复》([2008]民一他字第 4号)

  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但是, 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投资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函[2017]2号)

  这些规定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直接规定审计结果应当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二是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三是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第一、二种情况,即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和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保障,在法律上却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扩大了审计决定的效力范围。地方性法规以审计结果作为被审计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的依据,实质上是以审计决定改变建设工程合同,扩大了审计决定的法律效力范围。

  二是限制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虽然建设工程出资全部或者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并不能因此改变二者之间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地方性法规强制要求已审计结果作为合同双方竣工结算依据,将适用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决定扩大适用于被审计单位的合同相对人,限制了施工企业正当的合同权利,缺乏上位法依据,超越了地方立法权。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对地方性法规中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和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条款,应当予以清理纠正。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第三种情况,即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的条款,不存在与法律不一致、超越地方立法权限的问题。

  第二个话题:新收入准则科目运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不再执行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及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一、主要科目运用

  (一)“合同负债”与“预收账款”

  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建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而是以“合同负债”进行核算,由于合同负债为不含增值税口径,建筑企业在实务中需要关注对账和抵扣两个环节的账务处理。

  (二)合同履约成本

  该科目属于收入准则新增的会计科目,用来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收入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新收入准则不再用成本科目单独反映施工过程中的毛利或亏损,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履约进度计算出本期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合同毛利是通过利润表的营业利润项目来反映,核算过程比较直观简洁。

  (三)合同结算

  新收入准则指南里关于会计科目设置里并没有合同结算这个科目名称,而是在讲述报表列报和披露时指出:由于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企业也可以设置“合同结算”科目(或其他类似科目)……

  合同结算科目属于兼具资产和负债双重属性的会计科目,合同结算下要设置两个明细科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和“合同结算—收入结转”,前者代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在与客户定期结算的金额,后者代表按照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

  二、案例解析

  例4:某建筑企业一般计税项目,含税造价10900万元,工期3年。

  (1)2020年11月收到预收款109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9

        贷:合同负债 1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9

  (2)截止2020年12月31日,假定发生成本450万元。

  借:合同履约成本 450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450

  (3)本项目预计总成本9000万元。

  履约进度=450/9000×100%=5%;

  应确认收入=10900/(1+9%)×5%=500万元;

  应确认成本=9000×5%=450万元。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

        贷:合同履约成本 450

  (4)2020年12月31日,计量工程款763万元。

  借:应收账款 763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7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63

  (5)2021年3月31日,收到工程计量款654万元。

  借:银行存款 654

        合同负债 1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9

        贷:应收账款 763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6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3

  三、报表列示

  1.合同负债:报表列示时,不含税金额列示在“合同负债”项目,税额(即“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的贷方余额)列示在“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

  2.合同结算:报表列示时,需要分析填列,如果“合同结算”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借方,分别在“合同资产”项目(一年之内完成结算)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果该科目的期末余额在贷方,分别在“合同负债”项目(一年之内完成履约)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3.合同履约成本:“合同履约成本”按照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结转,期末余额为零,不存在报表列示问题。

  第三个话题:两税处理要点及风险点

  一、增值税处理要点

  (一)预缴税款

  1.预缴地点

  (1)异地预缴: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外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2)预收款预缴: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反之,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

  2.计算公式

  (1)一般计税: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2)简易计税: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预缴时间:当月取得的预收款,次月申报期前进行预缴。

  4.预缴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纳税申报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纳税人销售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销售额:一般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简易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3.税率:一般计税:9%;简易计税:3%。

  (三)案例解析

  例5:A省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21年1月在B省提供建筑服务(非简易计税项目),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含税)1635万元,支付分包款218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8万元),支付不动产租赁费用109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9万元),购入建筑材料56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65万元)。该建筑企业收到建筑服务收入时应如何开票?预缴时应如何交税?在2月纳税申报期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解析:

  (1)收到建筑服务收入时应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1500万元,税额135万元,价税合计1635万元。

  (2)在B省的建筑服务计算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当期预缴税款=(1635-218)÷(1+9%)×2%= 26万元;

  (4)分项目预缴后,需要回到机构所在地A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当期应纳税额=1635÷(1+9%)×9%-18-9-65=43万元;

  当期应补税额=43-26=17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要点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建筑业提供建筑服务属于提供劳务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预缴税款

  跨地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处理,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3.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该公告主要适用于跨省的分公司,公告规定:省内跨市分公司由各省自己制定办法。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57号公告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常见涉税风险

  1.应适用简易计税的未简易计税。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

  注意: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而非分包单位;提供工程服务而非装修等服务,是为了确保建筑企业“应享尽享”简易计税政策。

  2.不应简易计税的项目简易计税。

  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有:清包工、甲供材、老项目。

  3.收到预收款时提前确认收入。

  建筑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收款时变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纳税人销售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4.同一地级行政区内收到预收款,未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含即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5.与劳务派遣公司在没有提供真实劳务服务情况下虚开劳务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建筑公司必须与挂靠的劳务公司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明确注明建筑企业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建筑公司要以挂靠劳务公司名义和每位民工签劳务合同。

  6.未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商品明细清单。

  品名为“货物一批,详见清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取得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商品明细清单,经比对,购销双方的明细清单不符,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7.不扣少扣个人所得税。

  大量的建造师、造价师挂证费、外聘技术人员制作标书、预算报价等费用采取虚造管理人员工资表列支且没有代扣个人所得税情况。

  8.随意签合同,未及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纳税人销售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签订了书面合同且书面合同约定了付款日期的,应按照书面合同确认的付款期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第四个话题:挂靠经营财税管控

  一、挂靠、转包与违法分包

  (一)非税法角度合法性

  1.禁止挂靠

  根据《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禁止转包

  根据《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禁止违法分包

  根据《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税法角度合法性

  1.认可转包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经营所得,是指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2.认可分包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认可挂靠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常见违法行为处罚

  (一)出借资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4%),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质量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转包和违法分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0.5%-1%),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质量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借用资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4%),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四)无资质:予以取缔,并处罚款(2%-4%);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挂靠业务涉税风险点

  (一)普票虚开会入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1]47号)规定,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挂靠行为有风险

  被挂靠单位财务及纳税核算管理需要满足合同流、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等“四流合一”,否则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一旦挂靠方存在通过虚开发票方式取得增值税发票并入账,违法行为责任将归属于被挂靠方,轻则补缴相关税款、滞纳金,重则涉及罚款甚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现金交易不可取

  实务中,如果认为相关经营业务涉及金额不大,买卖双方欲采取现金方式交易的,请切记:此方式存在风险,万不可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四)税局代开有保障

  如果存在劳务(货物)提供方确实无法提供发票的情形,可通过税务局申请代开相应的发票。千万不要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如购买、造假等获取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不要认为税务机关对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较为薄弱、有漏洞可钻。

  (五)借挂靠之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等与另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挂靠方通常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定期向挂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经营方式。挂靠经营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借用关系,这种借用关系的内容主要表现为资质、技术、管理经验等无形财产方面的借用。就资质来说,存在单位资质、工程技术等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借用。

  挂靠行为要合法化,建议按照下面要求来做:

  1、被挂靠方要在项目开始前,与挂靠人签订内部挂靠协议。

  2、挂靠人在招标单位发布招标文件后,去被挂靠企业开具介绍信,再去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以被挂靠企业报名投标,被挂靠企业做好投标登记工作,同时做好相关的配套管理服务。

  3、被挂靠企业针对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4、被挂靠企业对挂靠的项目在会计上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5、挂靠人就挂靠项目必须以被挂靠企业名义与各个材料商、分包商及时签订合同。

  6、由被挂靠方企业银行存款账户直接支付给与工程项目有真实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分包商银行账户,付款之前,供应商、分包商根据合同约定必须开具合规增值税发票。

  平台互动:

  1.建筑工程老项目的判断依据是什么?

  答: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对于施工企业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的预估成本能否税前扣除?

  答:参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考虑到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一般不对发包工程等进行结算,不能取得发票,待完工结算时才能取得发票的行业特点,如不允许未取得发票的预估施工成本税前扣除,会造成完工取得发票后需追补扣除预估施工成本,形成大量退税的问题。为了便于征管,企业未取得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的预估施工成本可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税前扣除;工程完工年度,企业应提供预估施工成本的税前扣除凭证,对于未提供预估施工成本税前扣除凭证的,应追溯调整其已扣除的预估施工成本,计算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3.EPC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是视同一个总建筑安装项目计算增值税,还是分别按设计、采购、施工来核算,按兼营计算增值税?

  答:参照《江西国税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八)》:EPC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对一个工程项目负责进行“设计、采购、施工”,与通常所说的工程总承包含义相似。纳税人与业主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从业主取得的全部收入按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4.EPC工程项目总包方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分别约定设计、采购、施工价款的,是否可以分别缴纳增值税?如果甲方要求由牵头公司统一开票,其他各方能否开票给牵头公司结算相应款项?

  答:参照《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可以分别缴纳增值税。如果甲方要求由牵头公司统一开票,并将所有款项支付给牵头公司,再由牵头公司将款项支付给其他合作各方的,其他各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牵头公司结算相应款项,牵头公司计提进项税额。

  5.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是否补贴印花?

  答: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6.《建筑法》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答: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包括:未取得资质、转包、超越资质等级、违法分包、应招标未招标、挂靠、中标无效、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低于成本价投标、压缩合理工期降低质量标准等。

  7.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形,工程价款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束语: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行业和支柱产业之一,建安企业业务相对复杂,挂靠、分包、转包经营模式普遍存在,会计核算上与生产型企业有很大的区别,涉税风险度高。本期课程详细讲解了建筑行业疑难问题、涉税风险及财税管控方面的内容,希望能帮助建安企业充分认识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提高税法遵从度,降低企业整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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