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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本股权交易引出“阴阳合同”偷逃税款案!

日期:2020-12-14

一条打黑移交线索,让5年前的一起股权交易重回检查人员视线。赔本的交易价格,陌生的账户,时间“凑巧”的巨额转账款……面对重重迷雾,且看办案人员如何抽丝剥茧!
       【案件起因】
      2019年4月,A市扫黑办在调查M矿业公司股东刘某涉黑案件时,发现该企业之前在进行股权转让业务时,存在大额资金转移活动,涉嫌偷逃个人所得税,于是将相关线索移交A市税务机关。收到移送线索后,A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迅速组织人员立案调查。
       【案件稽查】
      第一步:核查征管资料,惊现“赔本”股权转让
      根据检查预案,稽查人员分别向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调取了M矿业公司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资料档案。
      稽查人员发现,M矿业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实收资本1900万元,主要从事建筑石料开采和销售业务。刘某是该公司股东之一,公司另有杨某、范某等合伙股东6人,其中,杨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35%。
      征管资料显示,2014年1月,杨某、刘某、范某等7名股东将所持有的M矿业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程某、余某、糜某、巫某4人,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在工商部门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中注明,股权转让价款为1860万元。当时,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转让价格不合理,按照净资产核定法,核定M矿业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1980万元,并以核定价格与企业实收资本的差额80万元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向该公司7名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16万元。
      实收资本1900万元的公司,股东们却协议将全部股权仅以1860万元转让,这是怎么回事呢?
      第二步:追查银行账户,发现蹊跷巨款回流
       A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决定请市公安局介入调查,以加快查办速度。在公安机关的协作下,办案人员调取了M矿业公司对公账户,以及股权转让双方11名当事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流水信息。
      经过分析发现,企业法定代表人杨某的银行个人账户曾于2014年1月收到股权受让人之一的程某,通过个人账户支付的名目为“股权转让”的款项1860万元。在同一时期,另外一名股权受让人巫某先后分三次将共计4200万元资金,汇入一个名为郭某的人开设的个人银行账户。
      这个郭某是谁?是否与M矿业公司有关?4200万转账汇款是什么钱?办案人员决定兵分两路,追踪这笔蹊跷资金。一路人员联系了该账户的开户人郭某。经询问,郭某称对4200万元资金往来情况概不知情,也并不认识巫某,这个银行账户虽然户主是他,但长期被其表亲杨某借用。另一路人员的核查结果,证实了郭某的表述,继续追踪资金流向发现,郭某的个人账户收到4200万元款项后,不久就通过银行柜台办理的方式分批转出,而到银行柜台办理这些转账手续的人员正是杨某。
      结合前期调查取证结果,办案人员认为,杨某等人涉嫌通过与股权受让方订立“阴阳合同”、使用他人账户收取转让款等方式,逃避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第三步:股权易主5年,税款追征期惹争议
      M矿业公司股权变更于2014年1月完成,A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接到线索,立案核查的时间为2019年5月。M矿业公司股权转让是以自然人股权交易的形式进行,转让双方没有账簿,股权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无法从记账凭证等方面进行核查取证和定性。而按照《税收征管法》“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的规定,这起自然人之间股权交易所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已超过五年追征期,是否还有必要再进行追查需要考量。
      但更多的办案人员则认为,M矿业公司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具有代扣代缴义务。但从这起交易的纳税申报记录,以及相关人员银行流水信息等情况看,M矿业公司转让方主动进行了纳税申报,这一举动有违常规,且转让方和受让方涉嫌隐藏收入和虚假纳税申报,这些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根据《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偷税的定性条款“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追征期规定期限的限制。”的规定,税务机关不仅应当依法对杨某等人股权交易涉嫌逃避纳税实施税收核查,而且追缴少缴税款的活动不受追征期限制。
      第四步:约谈取证,“买卖同盟”瓦解
      为了取证,办案人员决定寻找与M矿业公司股权转让业务有关联的第三方,以此为突破口,做实询问笔录,完善证据链条。
      办案人员约谈了在股权转让纳税申报表上,除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11人的签字外,代办人一栏写的刘某。刘某称,他经刘某介绍在M矿业公司负责财务工作。2014年1月,他受公司股东委托办理公司股权转让事宜,《个人股东变动情况表》中的具体数据均由公司股东刘某等人提供,当时双方签订了两份不同价格的转让协议,公司7名股东对此均知情。
      办案人员又立即约谈了程某、余某等4名股权受让人,向其出示了调查证据。面对证据,程某、余某等4人承认了他们与杨某、刘某等7名股东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缴纳税款的违法事实。4人称,双方签订了两份协议,股权实际转让价格为6060万元。除程某支付的1860万元外,剩余的4200万元由巫某按杨某要求,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转入了名为郭某的个人账户。
      随后,办案人员对杨某、刘某等7名股权转让人员进行了约谈。面对证据,7名股权转让人员最终承认了与股权受让人签订“阴阳合同”,隐匿股权转让收入4200万元,逃避缴纳税款的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
      针对杨某、刘某等7名股权转让人员虚假纳税申报,少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追缴个人所得税840万元,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案例启示】
      本案是一起股权交易双方签订“阴阳合同”,以明显偏低的股权转让价格虚假申报,隐匿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典型案件。
      从稽查重点上看,签订“阴阳合同”隐匿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企业,一般具有股东分散、转让形式多样、隐蔽性强等特点,是稽查的突破口。
      从稽查手段上看,税局与公安、银行等部门加强协作,取得交易方银行流水证据、核查第三方经办人、分批约谈、获取证据已成为税务稽查的有效方式。
      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等资料的申报一定谨慎,不要出现与其他信息不符或矛盾的数据,以免引起税务稽查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