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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经营行为的虚开案件定性争议

日期:2020-12-14

      虚开发票危害国家税收安全、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近年来国家打击虚开发票的力度不断加大,对虚开发票不法分子形成了强力震慑,但实践中,对于有实际经营的虚开行为的处理处罚问题尚存模糊地带。到底如何定性?结合下面的案例我们一起来分析。
      【案情描述】
      2013年,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所在市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却自行到劳务市场招工,并未接受B公司的劳务派遣服务。之后,A公司按合同约定向B公司支付劳务费用,B公司扣除一部分后将资金回流给A公司用于发放用工劳务费。A公司2013年和2014年共向B公司支付劳务费用365.12万元,从B公司取得普通发票376.04万元,差额10.92万元。显然,A公司取得的发票涉嫌虚开,违反了税法规定。
      【案情分析】
      对于上述案件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根据《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A公司在账簿上多列支出,造成少缴税款,属于偷税行为。对其应按该法条规定的“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理处罚。
      第二种意见: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A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应按虚开发票定性。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规定,“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A公司应被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追诉。
      到底哪种意见正确呢?
      其实,根据《行政处罚法》、《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因此,稽查部门对A公司只能按偷税或者虚开定性,给予一次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纳税人在虚开发票的同时,往往还存在其他发票违法行为。比如本案例中,A公司以虚开手段取得376.04万元发票,符合虚开发票的法律表现形式;同时有实际经营行为,将虚开取得的发票用于列支费用,构成通过虚假列支少缴税款的偷税要件。当虚开和偷税两项税收违法行为竞合,税务稽查部门不仅考虑对纳税人的虚开发票行为的处理处罚,还会考虑对其偷税行为的处理处罚。根据“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稽查部门会先确定当事人的行为是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若是,对其按偷税或者虚开发票行为定性处罚;若不是,则可以二者都罚。